案情:
徐赞于1981年被安排到某供销社工作。由于徐赞工作积极、表现较好,1995年12月10日,供销社与徐赞签订了期限为5年的劳动合同。
2000年12月5日,供销社开始进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向全体职工送达了《关于签订2001年劳动合同和保留关系协议的通知》,要求与所有职工签订1年期的劳动合同。由于已经在供销社工作了20年,而且供销社又发出通知要求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徐赞要求与供销社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此,双方产生分歧意见。
2001年2月22日是徐赞难以忘记的一天。这天,供销社向徐赞送达《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将徐赞从单位除名,同时在当地报纸公告。
一纸通知书就这么轻易地将徐赞的劳动权利剥夺了。
仲裁结案:
依照程序,徐赞和供销社将劳动争议提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但仲裁委的裁决书不支持徐赞“裁定供销社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
一审结果:
徐赞自然不服如此裁决,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请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1995年12月10日至2000年12月10日,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至劳动合同终止之日前,双方没有就继续签订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供销社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合法有效。2001年11月4日,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徐赞的诉讼请求。
二审结果:
徐赞不服一审判决,又提起上诉。同年12月14日,市中级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在他人的指点下,徐赞抱着试试看的心态,来到东台市检察院提请抗诉。
接到徐赞的抗诉申请后,东台市检察院调阅了法院关于徐赞一案的卷宗,对照相关法律对案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
东台市检察院的审查发现,案件的基本事实是:一、2000年12月10日原劳动合同到期时,徐赞已在供销社连续工作10年以上;二、供销社2000年12月5日要求与职工签订1年期劳动合同的《通知》和2001年3月在当地报纸刊登的《公告》,表明供销社愿意与徐赞续延劳动合同;三、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此看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
在东台市、盐城市和江苏省三级检察机关的共同努力下,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供销社向徐赞送达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无效;供销社与徐赞以2000年12月到期的劳动合同确定的双方的权利、义务,签订自2001年1月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