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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续订劳动合同违法

 [日期:2012-03-27]   来源:合同律师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33[字体: ] 
核心提示:强迫续订劳动合同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本案双方签订合同期满,应从到期之日终止。双方是否续订合同,应按照《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协商而确定,不应采取强迫手段,迫使对方续订劳动合同。

 

     1995年11月19日,杨某等五人与中外合资某餐饮服务公司因续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申诉人认为,他们与被诉人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已满,且在被诉人单位工作,不能较好发挥各自的专长,不愿再与被诉人续订劳动合同。被诉人却以申诉人不愿意续订合同为由,扣发申诉人一个月工资,并索赔培训费。为此,杨某等五人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调查过程

 

经审理查明,申诉人杨某等五人于1992年11月18日被被诉人考核录用,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从1992年11月18日到1995年11月17日),随后,被诉人将五名申诉人送到香港培训三个月。劳动合同约定,申诉人培训后,必须为被诉人服务到劳动合同期满(即1995年11月17日),否则,赔偿培训费3000元,杨某等五人工作情况一直很好。1995年10月16日,被诉人通知申诉人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申诉人杨某等五人及时以书面形式表示,合同到期后,不再与被诉人续订劳动合同。对此,被诉人认为,杨某等五人不愿续订劳动合同,辜负公司对其的培养,因而扣发了杨某等五人最后一个月工资3000元(每人600元),并要求赔偿培训费每人3000元。

 

分析意见

 

仲裁庭依据查证事实认为:双方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申诉人杨某等五人不愿续订合同,是合法的,被诉人不得强迫他们续订;被诉人扣发申诉人工资迫使申诉人续订合同的做法,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应予纠正;被诉人要求申诉人赔偿培训费已超出合同约定条款,不予支持。

 

调查结果

 

仲裁委员会多次向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调解未果,遂依法裁决如下:

 

1.双方按合同规定终止劳动关系。

 

2.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工资3000元,并加付25%的赔偿费用,计750元。

 

3.撤销被诉人要求申诉人每人赔偿培训费3000元的决定。

 

经验教训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本案双方签订合同期满,应从到期之日终止。双方是否续订合同,应按照《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协商而确定,不应采取强迫手段,迫使对方续订劳动合同。

 

2.本案被诉人扣发申诉人工资,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应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及第三条规定赔偿,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本案双方在劳动合同书中约定,申诉人受培训后,必须为被诉人服务到合同期满,否则,赔偿培训费3000元。而申诉人杨某等五人为被诉人已服务到合同约定期限,因此,被诉人无权再索赔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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