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先后多次在多家医疗机构就诊造成伤害,如何确定侵权责任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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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因便黑在某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医院给其开了几幅药,病情好转。一个星期后吴某全身起大小不一的红斑、斑丘疹,伴瘙瘁、发热等症状,被县人民医院诊断为“过敏性皮炎”,抗过敏治疗3天,瘙痒减轻,但类似皮疹增多,口腔及外阴粘膜出现糜烂。在初次接诊医院按“药物疹”给于抗过敏治疗,效果差。部分红斑融合成片,其上出现水疱,瘙痒加剧,伴高热、头疼。遂于两天后,入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阮后,经检查诊断为“药疹,高血压痛”,后吴某因病情危重并出现感染性休克,转入重症监护室进行治疗。因无法确定致敏药物,患者病情呈进行性加重。经抢救无效而于当日夜间临床死亡。患者吴某家属对患者先后就诊的几家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均存在争议,经交涉未果后,患者家属愤而将这几家医院告上法院,要求各医院承担连带的侵权责任。先后多次在多家医疗机构就诊造成伤害,如何确定侵权责任主体?
指点迷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来看,吴某先后在市第二人民医院、当地县人民医院、省人民医院接受诊疗,如果经鉴定这三家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均存在过错,最后导致了患者吴某死亡的后果,则这种医疗侵权行为的各实施人属于共同过失分别实施了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导致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虚根据该三家医院各自的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的比例对患者的死亡承担按份赔偿责任,而非患方所要求的连带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倒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四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五条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隶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