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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在紧急情况下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是否还需承担赔偿责任?

 [日期:2012-03-21]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37[字体: ] 
核心提示:医疗机构在紧急情况下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是否还需承担赔偿责任?实际中诊断和治疗要受到时间等客观条件的限制,医院的责任不是无限的,而是存在一个合理的度,也就是客观上的可行性。在这个合理的范围内,医院采取了措施就是尽到了合理注意的义务,而不能要求医院超出客观上的可憩无限扩大医院的义务,承担客观上不可能所产生的后果的相应赔偿义务。
社会热点
  刘某因车祸被人送到医院,情况十分危急,医生根据患者自述和初步检查结果,诊断为“左小腿裂伤、左腓骨、多发性跗趾骨骨折、头面部外伤、骨筋膜室综合症”。当露行“左小腿清创探查术”,手术情况及效果良好。一个月后医院又为其进行了“左小腿植皮术”,手术效果良好。但是二十天后检查发现其还存在左股骨干骨折,于是又进行了“左股骨干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刘某出院后,以医院初期诊断漏诊左股骨干骨折,延误治疗为由,提起诉讼。但医院声称自己在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了合理泣意的义务,不存在过失。那么医疗机构在紧急情况下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是否还需承担赔偿责任?
指点迷津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个:第一,刘某住院之初,医院未发现其存在“左股骨干骨折”的情况,是否为医院漏诊;第二,可否困医院存在漏诊,就认定医院存在过失,进而认定医院应承担责任;第三,刘某的几次治疗时间间隔较长,可否因此就认定医院在治疗上存在延误。患者入院时的情况就是复杂的,确实有可能存在复数的损伤。但由于其伤情严重,必须尽快加以治疗才能保住其伤腿,这是最优先考虑的事项,雨“全面救治”比“尽快救治”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衍全面检查,医生是没有时间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的,在只能从“全露”和“尽快”中二选一的情况下,“尽快救治”优先于“全面救治”是合理的。在此情况下,伤情紧急导致治疗时阀上的急迫,没有时间进行全面检查,不是医生的过失。不是医生过失造成的“漏诊”,也自然就不能将责任归到医院~方。尽管从实际情况上讲,与“漏诊”同样造成了治疗的不及时,但从结果上看,如果当时不为患者尽快手术而是进行详细的检查,更IJ可能造成紧急治疗的不及时,而使患者失去保住伤腿的机会,其结果就将会更加不理想。因此,医生当时的判断和治疗方针都是正确的,最大限度地进行治疗和保护了患者的健康。医院合理的利孀了有限的时间,不存在过失,是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实际中诊断和治疗要受到时间等客观条件的限制,医院的责任不是无限的,而是存在一个合理的度,也就是客观上的可行性。在这个合理的范围内,医院采取了措施就是尽到了合理注意的义务,而不能要求医院超出客观上的可憩无限扩大医院的义务,承担客观上不可能所产生的后果的相应赔偿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疔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爨担赔偿责任。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罐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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