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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柜台者杏无踪迹,赔偿责任该找谁?

 [日期:2012-03-13]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175[字体: ] 
核心提示:租柜台者杏无踪迹,赔偿责任该找谁?租柜台者杏无踪迹,赔偿责任该找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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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何宝怡(化名)女士在某商场购买了五张价格不菲的面膜,销售小姐说用完一张就会有改善肌肤颜色暗黄的成效,而且用完绝对不过敏。但是何宝怡第一次用完之后,就发现自己面部红肿发瘁,明显是过敏了,便回到该商场要求退货,可何宝怡当初购买面膜的柜台已换了别人,以前的营业员也不见了,于是何宝怡找到商场经理,要求其赔偿损失。商场经理认为该柜台是一外地人租赁的。现已期满,’  商场收回柜台并租给他人,而以前的承租者早已杳无踪影,所以拒绝对何宝怡的损失进行赔偿。请问,何宝怡的损失商场要不要负赔偿责任?
指点迷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盏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本案中,何宝怡到商场购物,购买了不适合自己的商品。当来到商场调换时,该租赁柜台的承租者却不知去向。依据以上规定,应由商场向何宝怡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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