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校方辩护律师认为,虽然保罗提供的证明能表明其具备在中国工作的资格,但并不代表其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保罗在教学工作中曾屡次与学生发生冲突;另外,根据《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办法》规定,与外国人签订劳动合同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5年,保罗作为一名在中国无定居权的外国人,要求与校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合法。
1963年出生的美国外教保罗2009年6月29日与金华八中签订了外教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去年5月21日,双方再次签订聘用合同,期限为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合同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校方支付保罗每年年薪8万元人民币。今年3月30日,保罗收到了学校出具的评估报告一份。4月1日,保罗给校方提交续签劳动合同的书面申请,校方根据实际情况仍拒绝继续聘用。5月9日,保罗向市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7月2日,校方表示不再与保罗续签合同。9月5日,市仲裁委作出了劳动仲裁裁决,但保罗对裁决不满意,并向法院起诉。保罗要求校方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赔偿有关损失。
在庭审中,双方辩护律师争议的焦点是,对外教的劳动争议到底应适用哪部法律法规。
保罗的辩护律师认为,因校方是事业单位,保罗是被聘用的工作人员,所以适用《劳动合同法》,根据该法有关规定,双方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校方辩护律师认为,虽然保罗提供的证明能表明其具备在中国工作的资格,但并不代表其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保罗在教学工作中曾屡次与学生发生冲突;另外,根据《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办法》规定,与外国人签订劳动合同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5年,保罗作为一名在中国无定居权的外国人,要求与校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