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法院认为,张恬取走10件衣服的起因,与公司是否应支付2011年3月提成奖金工资所产生的争议。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出于对员工的绝对信任将公司财产交给张恬管理出售,张恬理应履行职责,根据公司的指示销售衣服。可张恬在未经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取走公司商品,不仅侵害了公司的财产所有权,更侵犯了公司的管理秩序。
2008年12月上旬,张小姐与该贸易公司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她在该贸易公司任营业员一职,每月基本工资1200元。今年4月25日,张小姐及另一营业员以公司无故克扣张恬的工资及奖金为由,在下班时顺手取走了公司待售的10件衣服,并在当天盘货记录簿上注明“10(借)”。
2011年5月4日,公司以张恬及另一营业员违反员工手册的规定:盗窃公司商品、钱款、财产者,解除合同并罚款薪资总额20%。遂将劳动手册及退工证明邮寄给了张恬及另一营业员。5月12日,张恬不服公司处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该贸易公司支付9个月的工资差额,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支付16个月的年休假工资及代通金等总计1.7万余元。2011年6月30日,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由该贸易公司支付张恬工资及年休假工资1202.10元;支付张恬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250元。
2011年7月中旬,该贸易公司向法院起诉称,张恬未经公司同意擅自与另一营业员取走店铺内的10件衣服,价值达72240元,据此公司停止了张恬的工作,后以张恬的行为属严重违纪,解除了双方劳动合同,并向张恬邮寄了退工证明及劳动手册。针对劳动仲裁委的裁决,表示愿意支付张恬的工资及年休假工资1202.10元;但不愿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6250元。
法庭上,张恬辩称与公司签署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后,公司每月分两笔支付自己的工资及提成奖金,其中通过中信银行支付基本工资,通过浦发银行由公司出纳支付奖金及津贴。在2010年7月至2011年4月共欠工资4885元,其中2010年7月至2011年4月扣款1190元;2011年3月欠提成等奖金1520元;2011年4月欠工资及提成等奖金2175元。
2011年5月4日,公司以张恬及另一营业员违反员工手册的规定:盗窃公司商品、钱款、财产者,解除合同并罚款薪资总额20%。遂将劳动手册及退工证明邮寄给了张恬及另一营业员。5月12日,张恬不服公司处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该贸易公司支付9个月的工资差额,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支付16个月的年休假工资及代通金等总计1.7万余元。2011年6月30日,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由该贸易公司支付张恬工资及年休假工资1202.10元;支付张恬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250元。
2011年7月中旬,该贸易公司向法院起诉称,张恬未经公司同意擅自与另一营业员取走店铺内的10件衣服,价值达72240元,据此公司停止了张恬的工作,后以张恬的行为属严重违纪,解除了双方劳动合同,并向张恬邮寄了退工证明及劳动手册。针对劳动仲裁委的裁决,表示愿意支付张恬的工资及年休假工资1202.10元;但不愿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6250元。
法庭上,张恬辩称与公司签署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后,公司每月分两笔支付自己的工资及提成奖金,其中通过中信银行支付基本工资,通过浦发银行由公司出纳支付奖金及津贴。在2010年7月至2011年4月共欠工资4885元,其中2010年7月至2011年4月扣款1190元;2011年3月欠提成等奖金1520元;2011年4月欠工资及提成等奖金2175元。
法院认为,张恬取走10件衣服的起因,与公司是否应支付2011年3月提成奖金工资所产生的争议。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出于对员工的绝对信任将公司财产交给张恬管理出售,张恬理应履行职责,根据公司的指示销售衣服。可张恬在未经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取走公司商品,不仅侵害了公司的财产所有权,更侵犯了公司的管理秩序。在2011年4月26日,公司发现商铺内缺少了10件衣服,通过查看盘货记录及电话联系,确认了10件系张恬在未经公司同意下取走,张恬应采取积极解决纠纷的态度予以归还。但张恬却法律意识淡薄,以所谓的私力救济为由,继续非法占有公司的财产,且数额较大,该行为的危害性非常严重。若公司不及时加以制止,势必导致公司的财产均处于失控状态。据此,法院认定张恬擅自拿走属公司待销售衣服的行为,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作为公司有权予以即时解除与张恬的劳动合同,遂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该贸易公司请求不支付张恬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250元的诉求予以支持;贸易公司同意支付张恬的工资及休假工资1202.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