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舟的医疗费,确系其受伤后继续治疗时实际发生的费用,且该费用发生在被告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前,不属于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范围,应由饭店方承担。
2008年5月初,小舟进入苏州市相城区一家饭店工作。一个多月后,小舟在厨房工作时不慎被开水壶烫伤,随即被送往当地医院治疗。治疗一段时间后,小舟烫伤的部位仍有三处疤痕,且伴有流脓现象,只好去医院做了疤痕切除缝合手术。2009年6月17日,小舟烫伤情况被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后被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0级伤残。之后,其向相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饭店方支付医疗费、鉴定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84852.48元。不久,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饭店方共应赔偿77573.46元。
谁知,2011年4月17日,饭店方不服仲裁裁决,一纸诉状将小舟告上了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其无需向小舟支付仲裁裁决的各项费用。饭店方认为,小舟医疗费是用于胸部整形治疗,该整形治疗并非工伤治疗的范围,且该医疗费应在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中支付,故对该医疗费不予认可。小舟则认为,其主张的医疗费是因烫伤后需要整形而再次住院治疗发生的,该医疗费应由饭店方来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舟的医疗费,确系其受伤后继续治疗时实际发生的费用,且该费用发生在被告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前,不属于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范围,应由饭店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