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民工们在建房工程中分别从事泥工、木工、粉刷工等工作,有权得到其劳动报酬,并且汪某也在对账单上签字认可了支付工资的事实。所以法院判决汪某应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鉴定费以及各项工资款项共计16万余元
2009年7月底至8月间,汪某以某建筑安装公司项目经理的身份,分别与浙江嘉兴某镇的16户农户签订了建房工程合同,当时,汪某在合同上加盖了某建筑安装公司的公章。可是做了大半年的工程,工钱却迟迟没有下发,民工们后来才知道汪某已“溜”了,于是又找到劳动合同里公章上所刻的单位,却被告之该公司根本不认识这个包工头。无奈之下民工们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找到了汪某,但汪某却不愿意支付工资。为了追讨血汗钱,民工们到法院起诉汪某以及公章所刻的公司。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民工们在建房工程中分别从事泥工、木工、粉刷工等工作,有权得到其劳动报酬,并且汪某也在对账单上签字认可了支付工资的事实。所以法院判决汪某应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鉴定费以及各项工资款项共计16万余元。但对民工们要求某建筑安装公司承担责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因为经鉴定,汪某合同上的公章的确与公司在工商部门留存的不一致,而且也没有证据证明汪某的行为是经过该公司的授权。法院判令包工头汪某向民工们付工资款16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