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考虑到建筑公司的特殊挂靠政策,程某决定向公司提出请求,以建筑公司作为聘用企业进行注册登记,公司负责人姚某也欣然表示接受。双方经过口头商谈,程某同意作为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参与合同洽谈与签订;因自己尚未办理养老保险,也表示选择公司为其缴纳养老保险的待遇,但双方之间对程某如何参与合同洽谈及签订一直未形成任何书面协议。
2010年3月,程某到建筑公司开始从事一些行政事务性的办公室工作,但按捺不住心的程某总是想着建筑专业的事情,其间也多次跑到外面寻找“缺口岗位”。之后,建筑公司的负责人姚某找到程某,并向其透露了公司的待遇情况,称如果程某具备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月工资标准为5000元;如程某将建造师执业资格证“挂靠”到本公司,额外给予每年挂靠费用5000元或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待遇。听到这番话,从小好胜的程某当年就日夜备战,并如愿通过了全国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专业类别为市政公用工程。按照法律有关规定,通过建造师资格考试的,必须在两年内选择一家建筑公司作为执业单位进行注册登记(即俗称的“挂靠”),领取相应的注册证书,否则,建造师资格逾期将自动作废。
考虑到建筑公司的特殊挂靠政策,程某决定向公司提出请求,以建筑公司作为聘用企业进行注册登记,公司负责人姚某也欣然表示接受。双方经过口头商谈,程某同意作为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参与合同洽谈与签订;因自己尚未办理养老保险,也表示选择公司为其缴纳养老保险的待遇,但双方之间对程某如何参与合同洽谈及签订一直未形成任何书面协议。与此同时,一心想着挣钱为家里减轻负担、又不满足于现状的程某经过暗地打探,也在北京找到一份房地产工作,同时通知其父亲在注册手续办好后将相关证件从公司取走。
2010年6月,经申报,江苏省住建厅颁发了程某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此后,经申请,省住建厅于同年10月又颁发了程某为建筑公司项目经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俗称安全B证)。由于公司以程某作为项目经理开发工程,应业主要求多次通知程某到现场,但其均回应在北京有事走不开,认为程某的证件一直没有发挥作用,就在把证件还给程某父亲后立即将保险待遇终止处理,只为其缴纳了从2010年7月至2011年2月的养老保险。这样的结果令程某大失所望,他认为自己作为公司的一名“职工”,在公司挂靠后没有拿到一分钱工资不说,谈好的养老保险待遇也突然说停就停;并据此多次找公司理论,但均未果。无奈之下,程某决定走法律途径寻求救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申请仲裁,经审查不予受理
依照法律规定,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当先行提请仲裁。2011年7月29日,程某向海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要求建筑公司给付有关工资。海安县劳动人事仲裁委收到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程某未能提供与建筑公司之间实际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据,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并于2011年8月12日依法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海安县劳动人事仲裁委作出通知书后告知申请人程某,如对通知书不服,可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向人民法院起诉。
开庭审理,被判决驳回请求
2011年8月22日,程某不服仲裁委决定,以建筑公司不按口头约定支付工资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建筑公司支付自己从2010年6月至2011年7月的工资合计60000元,并支付2010年7月至2011年7月间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55000元。
9月21日,海安县法院依法对该起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庭审中,被告建筑公司抗辩称,原告程某以公司作为执业单位注册后仅是挂靠在本公司,并没有在建筑公司实际上班,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
海安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原告程某与被告建筑公司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实质上也没有形成用工或提供劳动的法律关系。原告程某提供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以及安全B证中虽然注明聘用单位为被告建筑公司,但该证据仅是代表执业单位被作为注册登记事项的一种表现形式,尚不足以充分证明被告建筑公司对原告程某进行了用工,原告程某也更未能对其向被告建筑公司实际提供了劳动进行提供证据。综合分析,法院难以认定原告程某与被告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原告程某要求被告建筑公司支付工资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于11月3日遂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程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程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上诉。
【法官评析】该案系一起新型的带有挂靠性质的劳动人事争议纠纷案件,在目前社会上也较为“流行”。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也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将有可能构成劳动合同关系”。因此,用工或提供劳动是成立劳动关系的关键,也可见劳动关系带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就本案情形而言,尽管《注册建筑师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申请人在申请初始注册时需要提供所在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但现实生活中随着劳动者权益保障成本付出的提高,用人单位往往不愿将注册登记建筑师划定为企业所属的劳动者,但因其能给企业竞争、发展带来某种利益和价值,他们就会通过各种方式规避法律甚至采取制造虚假劳动合同的手段,从而形成了类似本案的简单、片面“挂靠”现象,最终导致当事人想以“职工”身份维权,但因证据不足也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