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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辞职信”仍被安排上岗受伤后算工伤吗

 [日期:2012-02-13]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65[字体: ] 
核心提示:橡胶公司主张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但其并未能举证与小刘办理过离职手续、结清工资,反而其还支付了小刘10月份的全月工资。此外,考虑到伤害事故系发生在橡胶公司上班时间,地点也在公司车间,小刘受伤手指确实是被公司机器切断等事实及日常生活的常理,结合双方的举证能力、接近证据的远近,法院最终采信了小刘的意见
 
  2010年,小刘从四川老家出来,在某橡胶公司找到一份做冲床的工作。310日,小刘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2010310日至201139日。工作4个多月后,小刘因有事要回老家,提出辞职,但公司要求写书面辞职报告,不经批准擅自离职将视为旷工。小刘遂于815日递交辞职书,后因家人未来接其回家,继续留在单位。201010111330分左右,小刘在调试车床时,两根手指不幸被切断。此后,双方对赔偿未能协商一致。今年220日,小刘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橡胶公司在2010310日至201010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得到仲裁委支持。橡胶公司对裁决不服,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无证据证明小刘辞职后仍继续在橡胶公司工作,其也未及时通知公司,故无法确认橡胶公司与小刘在2010815日之后还具有劳动关系。由于未得到一审法院支持,小刘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刘提出辞职时双方劳动合同尚未到期,橡胶公司陈述小刘辞职已经公司批准,但并无证据证明其早已通知小刘同意其辞职。鉴于公司有对未经批准离职将作旷工处理的规定,法院认为小刘在未获通知情况下仍继续工作的说法存在合理性。遂依法当庭宣判,小刘与橡胶公司在2010310日至201010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说法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橡胶公司主张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但其并未能举证与小刘办理过离职手续、结清工资,反而其还支付了小刘10月份的全月工资。此外,考虑到伤害事故系发生在橡胶公司上班时间,地点也在公司车间,小刘受伤手指确实是被公司机器切断等事实及日常生活的常理,结合双方的举证能力、接近证据的远近,法院最终采信了小刘的意见,并当庭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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