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这一条款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因为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消费者冲着打折优惠办卡,店家单方就把预付费的优惠卡折扣降低,甚至不让使用,这就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
来“预付款消费卡”在我国超市购物、美容健身、休闲娱乐、教育培训等行业非常盛行,这种消费模式有利于企业回笼资金和锁定客户,同时也能通过售卡打折等方式让消费者获得实惠,是当前普遍流行的一种商业模式。但是,这一模式在带来各种便利的同时,也伴随着大量的“霸王条款”。
在所评议的条款中,涉及一家眼镜店的预付款消费卡,该店通过预付款消费卡可以打折来招揽生意,但办理该卡时,眼镜店给出的合同写着:本店对该卡有修改权和终止使用权。
“这一条款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因为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消费者冲着打折优惠办卡,店家单方就把预付费的优惠卡折扣降低,甚至不让使用,这就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