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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评防跳单协议

 [日期:2012-02-06]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58[字体: ] 
核心提示: 消费者应该具有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看房人可能通过“我爱我家”得知房源的基本情况,但选择“链家”带领看房,这属于消费者的选择权。当然,中介公司的合法权益法律也是给予保护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中介公司未最终促成买房合同成立,可以要求当事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的。  
 
       涉及房屋买卖、还有房屋中介公司居间服务合同纠纷的争议条款最多,例如关于房屋买卖的格式条款:业主、客户及双方近亲属、朋友、同事签字,视为本人签字认可。
  例如,一个人的房子,如果他的近亲属、朋友、同事签字就能卖了,就视为他本人同意了,那任何人的房子都可能随时“被同意”卖掉,这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合同必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般只能由当事人本人签字,如果由他人代为办理,则必须有当事人出具的严格、明确的授权,没有委托授权的合同,其效力处于待定状态,必须经被代理人一方追认方为有效,如果被代理人拒绝追认的,合同无效。
  房主、客户通过本中介以外的渠道,看房行为无效。这是中介公司提供居间服务合同时普遍使用的条款,也是中介公司通常所说的防跳单协议。
  消费者应该具有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看房人可能通过“我爱我家”得知房源的基本情况,但选择“链家”带领看房,这属于消费者的选择权。当然,中介公司的合法权益法律也是给予保护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中介公司未最终促成买房合同成立,可以要求当事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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