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在因经销商原因造成交通事故或其他车辆损坏的情形下,消费者应享有选择退车、换车和要求修车中的任何一种方式维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此,经销商可以制定适当的退车、换车条件,但不能因为商品价值不一样,就剥夺消费者的退车、换车权。
在汽车销售领域,“不退车、不换车”成为经销商的“底线”。不少经销商在提供的合同中都表示:汽车因经销商原因造成交通事故或其他车辆损坏,由经销商无偿给予修复,但购车人不得因此要求退车、换车。
对此,经销商一般会给出的解释是:二手车和新车的价格相差甚远,而且一旦退车,会牵涉购置税、保险、车牌等一系列后续问题,所以修车比退车更有利于双方。
在因经销商原因造成交通事故或其他车辆损坏的情形下,消费者应享有选择退车、换车和要求修车中的任何一种方式维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此,经销商可以制定适当的退车、换车条件,但不能因为商品价值不一样,就剥夺消费者的退车、换车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