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法院认为,滕宪林、孙吉祥二被告对拖欠原告货款的事实,数额认可,无异议。依据原告的诉讼主张,二被告是合伙承建了陈巴尔虎旗特尼河牧场有机化肥厂工程,在合伙期间对外赊欠的材料款合伙人有共同给付的义务,
2010年,滕宪林、孙滕宪林、孙吉祥二被告合伙承建陈巴尔虎旗特尼河牧场有机化肥厂工程,先后在原告处赊购建筑材料。截止2010年11月28日,累计拖欠原告董志奎材料款126000元。上述材料款,虽经原告董志奎多次索要,但二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不予偿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给付材料款本金126000元,迟延履行利息7312.50元,合计133312.50元。被告孙吉祥虽辩称说,已将拖欠原告的货款交付给了被告滕宪林,让其偿还原告,故被告滕宪林不偿还原告货款与其无关。
法院认为,滕宪林、孙吉祥二被告对拖欠原告货款的事实,数额认可,无异议。依据原告的诉讼主张,二被告是合伙承建了陈巴尔虎旗特尼河牧场有机化肥厂工程,在合伙期间对外赊欠的材料款合伙人有共同给付的义务,故此判决被告滕宪林、孙吉祥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给付拖欠原告董志奎的材料款本金126000元,迟延履行利息7312.50元,合计13331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