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内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后,可解除劳动合同。该条是企业合理调整岗位的直接法律依据,即劳动者不胜任工作时,用人单位有权调整岗位,同时合理地调整岗位薪酬。
案例:
去年2月,李某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李某的工作岗位为办公室文员,主要负责公司员工的考勤以及日常文件的处理工作。今年1月,公司突然将李某调到销售部门做销售员。李某接到调令后,非常吃惊和气愤,找到人事部门负责人询问。人事部门负责人称,在年终的管理人员会议上,公司领导认为办公室人员过多,需要裁减人员,于是决定将李某调到销售部门。李某不想从事销售工作,在谈判无果的情况下,将公司告上法庭。
律师说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内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后,可解除劳动合同。该条是企业合理调整岗位的直接法律依据,即劳动者不胜任工作时,用人单位有权调整岗位,同时合理地调整岗位薪酬。现实中,要做到合法调整岗位,必须在“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的前提下”进行。本案中,该公司以办公室人员过多为由,擅自将李某调到销售部门做销售员,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