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这里的经济补偿标准是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据此,张某有权要求公司支付2倍的经济补偿金。
案例:
张某是一家化妆品销售公司的员工。去年年初,公司下发文件实施末位淘汰考核制,其主要内容为:公司年末对员工销售业绩进行考核,对考核结果处于最后3位的员工,限期2个月调离本单位,这2个月期间每月只发300元生活费。2个月期满后,公司有权终止劳动合同。年末考核中,张某的销售业绩在全体员工中排名倒数第一。公司遂依据末位淘汰考核制向张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决定终止和张某的劳动关系。张某不服,向劳动仲载委员会申请仲裁。
律师说法:
从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来看,年底考核末位,并不是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末位淘汰应属用人单位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第4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这里的经济补偿标准是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据此,张某有权要求公司支付2倍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