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法院经审理认为,韩某作为紫雅公司人力资源总监,和紫雅公司之间应当签订而未签订劳动合同,不是他故意不履行职责,就是过失而未履行职责。如果是韩某故意不签,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其中未规定支付两倍工资,故韩某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不能成立。如果韩某因自己未履行职责造成未签订劳动合同,其后果应自己承担,不能要求紫雅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韩某2009年9月11日到紫雅服饰公司工作,任人力资源总监,月薪12580元,岗位职责包括代表公司与所有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及办理社会统筹等。
2010年8月4日,韩某因个人原因向公司申请离职获准,公司补发给他7月份工资12580元、8月份4天的工资1653元及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12400元。
3个月后,紫雅公司收到了郑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书。原来韩某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向公司索赔双倍工资。仲裁委员会支持了韩某,裁决紫雅公司支付韩某9个月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一倍工资113220元。
紫雅公司不认可该仲裁裁决,将韩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驳回韩某的索赔请求。
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韩某作为紫雅公司人力资源总监,和紫雅公司之间应当签订而未签订劳动合同,不是他故意不履行职责,就是过失而未履行职责。如果是韩某故意不签,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其中未规定支付两倍工资,故韩某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不能成立。如果韩某因自己未履行职责造成未签订劳动合同,其后果应自己承担,不能要求紫雅公司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