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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流产 受害人如何维权

 [日期:2012-01-11]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75[字体: ] 
核心提示:法院经审理认为,耿女士车祸后服用了含有孕妇忌服和慎用的药物,后耿女士知悉其怀孕后进行了人流手术,三被告虽不认可终止妊娠与车祸存在因果关系,但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不申请因果关系鉴定,因此,耿女士请求的因终止妊娠发生的医疗费,法院予以支持。

 

       原告耿女士诉称,去年1月份的一天,她在顺义一餐饮店门口由西向东行驶时,被告李先生驾驶小客车将其撞伤。经公安局交通支队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她入院救治,经医院诊断为“软组织挫伤”,并因此服用了孕妇忌服和慎用的药物。同年3月1日她出现腹痛,次日在医院进行人流手术。由于精神上受到极大伤害,导致其一度处于抑郁状态并再次入院治疗,故要求三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1050元。被告李先生、车主张女士和保险公司辩称,耿女士流产及抑郁与此次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故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耿女士车祸后服用了含有孕妇忌服和慎用的药物,后耿女士知悉其怀孕后进行了人流手术,三被告虽不认可终止妊娠与车祸存在因果关系,但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不申请因果关系鉴定,因此,耿女士请求的因终止妊娠发生的医疗费,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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