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法院认为,本案中倪亚辉对外购买材料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所欠货款应当由通润公司偿还,高飞、倪亚辉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法院遂判决,通润公司给付沈伯建货款266320元。
2007年10月16日,南通市华业建材物资有限公司(简称华业公司)与通润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通润公司承包如皋市常青镇常青商贸街5号、6号楼全部土建、水电安装工程。次日,通润公司向高飞出具授权书,授权高飞处理如皋市该项工程事宜。2008年8月12日,通润公司与高飞签订了一份施工责任承包合同,就高飞承包常青商贸街5号、6号楼工程的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随后高飞又将该工程转包给倪亚辉。倪亚辉在未经通润公司授权的情况下,自行刻制了通润公司常青项目部公章一枚,并在购买原材料及借款时对外使用该枚公章。2008年8月15日,就如皋市常青镇常青商贸街5号、6号楼施工问题,通润公司与南通万代置业有限公司(简称万代公司)签订一份施工合同,发包人由华业公司变更为万代公司,发包人向通润公司支付工程款60万元。2008年8月26日、9月12日,因施工不当造成停工,通润公司两次向高飞发出整改通知,督促高飞组织施工。2008年10月5日倪亚辉在无法继续施工的情况下又将工程转给高飞继续施工。
沈伯建诉称,2008年3月至8月间,通润公司在承建如皋市常青镇常青商贸街5号、6号楼期间,先后多次向沈伯建购买砖,总价款为461320元,除已付款195000元外,尚欠货款266320元,诉请要求通润公司支付货款所欠货款。
法院认为,本案中倪亚辉对外购买材料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所欠货款应当由通润公司偿还,高飞、倪亚辉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法院遂判决,通润公司给付沈伯建货款2663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