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执行人员通过查询雅风公司的银行存款情况,并调取该公司交易明细清单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发现该公司为规避执行,进账资金先打入该公司财务人员的个人账户,随即再以签发本票的形式转入该公司总经理的个人账户,公司的开支再由该公司总经理的个人账户支出,执行人员随即依法扣划了被转移到该公司总经理个人账户上的执行款,并给予责令具结悔过和罚款的民事制裁。
2011年3月15日,宜兴市法院作出(2011)宜商初字第179-188号生效民事判决,其中有8份判决确定,无锡市雅风装饰装璜公司(简称雅风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唐志军、蒋雨涛等8人工资及其他欠款8万余元。判决生效后,雅风公司拒不履行,为此申请人向宜兴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向雅风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雅风公司不予理睬。
执行人员通过查询雅风公司的银行存款情况,并调取该公司交易明细清单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发现该公司为规避执行,进账资金先打入该公司财务人员的个人账户,随即再以签发本票的形式转入该公司总经理的个人账户,公司的开支再由该公司总经理的个人账户支出,执行人员随即依法扣划了被转移到该公司总经理个人账户上的执行款,并给予责令具结悔过和罚款的民事制裁。至此,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唐志军、蒋雨涛等工人的工资得到了全额偿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