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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血后失明 血战是否赔偿

 [日期:2012-01-07]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48[字体: ] 
核心提示: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认定原告致残的损害后果与被告的采血行为间存在因果关系。但考虑到原告因伤致残,精神上受到了严重的伤害,眼睛的受伤对原告而言将会对未来的工作、生活造成较大的影响,原告也实际为治疗支出了必要的交通费和医疗费,且被告表示愿意给予适当的补偿,判令被告补偿原告15万元。

 

 

       肖佳卉系浙师大杭州幼儿师范学院2011届毕业生。2010年暑假期间,肖佳卉到宁波市亚细亚献血车上献血300毫升,回家后觉得头晕,随后在去洗手间的路上晕倒并左眼撞上椅角,最终导致失明。肖佳卉称,目前治疗费用已花费5万余元,后续眼球摘除等还需80多万元,而宁波市中心血站除发给5000元慰问金外,拒绝承担医疗费用。肖佳卉遂起诉血站要求赔偿88万元。而血站认为,肖佳卉晕倒与献血无关,不存在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认定原告致残的损害后果与被告的采血行为间存在因果关系。但考虑到原告因伤致残,精神上受到了严重的伤害,眼睛的受伤对原告而言将会对未来的工作、生活造成较大的影响,原告也实际为治疗支出了必要的交通费和医疗费,且被告表示愿意给予适当的补偿,判令被告补偿原告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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