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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有瑕疵 法院判退款

 [日期:2012-01-06]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30[字体: ] 
核心提示:考虑到婚纱照对个人而言有着较为重要的纪念意义,而仅有电子版照片、没有成品相册无疑无法实现董小姐与沈某订立服务合同的目的。现在沈某已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理应酌情退还部分款项。至于董小姐诉请的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由于其未提交相应证据,法院无法支持。最终主审法官认定沈某及摄影工作室应返还董小姐价款1500元。

 

 

       董小姐和爱人选定了某摄影工作室。双方约定摄影费用为3000元,摄影室负责将婚纱照修片并制作成册后交付给董小姐。董小姐收到电子版的婚纱照后,发现有一套服装的拍摄效果不如预期的理想,于是打算和摄影师商量一下是否需要重新拍摄,董小姐诉至法院要求摄影室的负责人沈某和摄影室退还其婚纱照拍摄费用3000元,并支付因拍摄婚纱照起诉导致的误工费1000元、交通费250元、精神损失费1000元。

  松江法院经审理发现,摄影工作室系上海市松江区非正规就业组织,该工作室目前系存续状态,负责人为沈某。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婚纱照以制作成册的形式完成交付均无异议。

  考虑到婚纱照对个人而言有着较为重要的纪念意义,而仅有电子版照片、没有成品相册无疑无法实现董小姐与沈某订立服务合同的目的。现在沈某已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理应酌情退还部分款项。至于董小姐诉请的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由于其未提交相应证据,法院无法支持。最终主审法官认定沈某及摄影工作室应返还董小姐价款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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