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作为肇事车辆所有人,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该肇事车辆的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超出部分应由车主陈某赔偿。
2010年8月26日15时,合肥市民屈建骑着电动自行车外出,行至长江中路一十字路口时,只听“咣”的一声,屈建连同座驾被一辆穿越路口的轿车当场撞倒在地。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驾驶员没有下车,反而开车逃逸。后被交警部门查获,责任认定为驾驶员负全部责任。
屈建受伤后在医院治疗,诊断为左内踝粉碎性开放性骨折、右锁骨粉碎性骨折、左踝部软组织挫裂伤。前后住院16天,疗伤直接花费近2万元。经交警部门验证,评定损伤程度属轻伤。因找不到肇事司机,屈建将肇事车辆车主及保险公司诉至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作为肇事车辆所有人,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该肇事车辆的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超出部分应由车主陈某赔偿。据此,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30766元,陈某赔偿1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