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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提供虚假信息 保险合同效力如何

 [日期:2012-01-05]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52[字体: ] 
核心提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举证足以证明代理公司推销保险时对原告存在欺诈性的误导;代理公司的欺诈行为导致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与被告保险公司订立合同,保险合同违背原告的真实意思;因股票上市存在不确定状态,原告是基于等待股票上市的期待一直与被告进行交涉,所以原告主张在2010未上市并经交涉未果后才知道权利受到侵害的理由成立,故原告行使撤销权没有超过期限,依法有权行使合同撤销权

 

 

      70年出生的王先生,家住镇江。2008年9月,镇江某代理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张某向其推销一份来自上海某保险公司的高额人寿保险,每期保险费10万元,缴费期间20年。令王先生心动的是,张某表示,只要购买这一保险产品,王先生即可获赠等额的代理公司原始股,该股票一年后将在美国上市,预期利润不菲,而且“含金量”如此之高的原始股只需交纳第一期保险费就可获得。王先生听后深信不疑,立即于当天交纳了第一期保险费人民币10万元。

  不久,王先生以张某转让公司员工激励股份的方式获得了价值10万多元的“原始股”。然而,当王先生拿着《激励股份认购权授予通知书》前去办理正式持股手续时,代理公司方面却以种种理由拖延搪塞,并很快注销了公司。这时,王先生方知上当受骗,所谓公司原始股上市纯属子虚乌有,无奈之下,王先生只得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撤销保险合同,退还剩余的保险费70030元;承担欺诈责任即增加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
  经审理查明,王先生投保的储蓄险合同期为20年,每年支付保险费10万元,次年保险公司将返还一部分生存金,目前,王先生已经领走生存金29970元。“我方不认为存在欺诈,即使有欺诈,签订合同已经超过了一年时间,原告2009年1月知道不能上市后,应当及时行使撤销权,现在原告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撤销权,所以无权请求撤销。”被告保险公司亮出了最后一张“底牌”。“我当时是冲着原始股来的,只想买一年的保险,没想过要继续交下去,我也没这么多钱,当时代理人也说,只要交10万就行了;提起诉讼的时间是我确认其欺诈的时间,之前一直在与代理人交涉。”原告解释道。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举证足以证明代理公司推销保险时对原告存在欺诈性的误导;代理公司的欺诈行为导致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与被告保险公司订立合同,保险合同违背原告的真实意思;因股票上市存在不确定状态,原告是基于等待股票上市的期待一直与被告进行交涉,所以原告主张在2010未上市并经交涉未果后才知道权利受到侵害的理由成立,故原告行使撤销权没有超过期限,依法有权行使合同撤销权;被告保险公司是涉案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对其代理公司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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