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根据法律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则支付劳动者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规定办理。因此,本案中用人单位应支付员工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原告周某系被告某人力资源公司派遣到被告某机械公司的一名操作工。2011年7月,因机械公司搬迁停产,故在公司要求下回家等通知。周某回家后一直等待机械公司复工通知。2011年10月,周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某人力资源公司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拖欠工资4500元及经济补偿金3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某因机械公司搬迁停产,在公司安排下回家待工,且待工期限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被告某人力资源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以最低工资标准每月支付原告相应生活费,却未能及时足额支付相应生活费,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相应经济补偿金。结合相关标准及原告工作年限,法院判决被告某人力资源公司支付原告周某生活费3420元及经济补偿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