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原告以被告不能办理车辆过户为由,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但合同对此情形下的违约金并未进行约定,故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
王先生在过户时被告知其所购二手车因车辆大架号经过涂改,且此车在购买前出过重大事故,所以不予过户。现王先生将卖方杨某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返还购车款23500元,支付车辆过户费200元及违约金3000元。
王先生诉称,被告在与其协商买卖车辆事宜时,隐瞒车辆的真实情况,违背合同中“卖方应保证向买方提供的相关文件真实有效及其对车辆状况的陈述完整、真实”的约定。现因被告的原因不能过户,被告应承担自己的一切损失。
北京市昌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签订后,被告依约向原告交付车辆,但因该车辆的车架号承载部分有焊点、修复痕迹,且被告亦无法提供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所需的相关材料,致使车辆无法过户,原告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车款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法院应予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车辆过户费,但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以被告不能办理车辆过户为由,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但合同对此情形下的违约金并未进行约定,故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杨某返还王先生购车款2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