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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有质量问题的汽车如何维权

 [日期:2012-01-05]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72[字体: ] 
核心提示: 一审法院认为,汽车公司与机械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检验结论足以证明此次产品质量问题与机械公司生产的车架总成有直接关系,机械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汽车公司在收到车架总成后,未进行严格检验即投入安装使用,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认定损失的具体金额为181 570.16元,判决机械公司承担108 942.10元,其余损失由汽车公司自行承担。

 

 

        某机械公司长期向某汽车公司提供某型客车的车架总成。前年9、10月份,机械公司向汽车公司提供了车架总成若干付,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该批客车在售后使用过程中,先后有14根大梁发生质量问题,汽车公司进行了维修更换,并赔偿客户损失97 205元。在此期间,汽车公司通知机械公司,机械公司为其更换了9根大梁,尚有5根未予更换。

       因就车架总成出现的质量问题由谁承担责任以及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汽车公司委托某市汽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客车大梁前减振器支撑处出现变形、裂纹、撕裂故障等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车架总成存在纵梁化学成分不符合图纸要求、前减振器支架安装尺寸不符合图纸要求等缺陷,是造成大梁腹板撕裂的主要原因。此后汽车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机械公司赔偿损失205 455元。

        诉讼过程中,机械公司要求对涉案车架大梁撕裂等故障的形成原因进行鉴定,后因资金原因,又放弃了质量鉴定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汽车公司与机械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检验结论足以证明此次产品质量问题与机械公司生产的车架总成有直接关系,机械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汽车公司在收到车架总成后,未进行严格检验即投入安装使用,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认定损失的具体金额为181 570.16元,判决机械公司承担108 942.10元,其余损失由汽车公司自行承担。

    宣判后,机械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机械公司对汽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就案涉车架质量问题出具的检验报告虽有异议,但无足够证据予以反驳,并放弃了重新鉴定申请。一审法院依据检验报告,认定产品质量问题与机械公司生产的车架总成有直接关系,机械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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