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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在马路双实线被撞是否担责

 [日期:2012-01-05]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31[字体: ] 
核心提示:万州区法院近日审理认为,陈师傅在驾驶小客车行驶过程中,不注意观察且临危处置不当,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具有全部过错,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另外,由于小型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应当依法由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陈师傅赔偿。

 

 

       去年5月29日20时52分,在万州区北滨大道牌楼段体育场路段,张先生与妻子横穿马路时,站在公路中间双实线处让车。这时,由陈师傅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因未注意观察且处置不当,将张先生和李女士撞倒致伤,并造成车损。事后,伤势较重的张先生被送到医院抢救治疗,一共花掉医疗费4.82万余元。

  当年6月10日,万州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师傅负事故全部责任。8月30日,经司法鉴定,张先生脾切除的伤残等级为八级、另肋骨等处有3个十级伤残。

  出院后,张先生将陈师傅、以及某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告上法院。张先生提出了医疗费等9项费用共25.41万元,扣除被告已付医疗费2.87万元后,实际应赔偿22.54万元。

  万州区法院近日审理认为,陈师傅在驾驶小客车行驶过程中,不注意观察且临危处置不当,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具有全部过错,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另外,由于小型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应当依法由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陈师傅赔偿。

  于是,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应赔偿张先生12万元;陈师傅应赔偿张先生9.86万余元,扣除其已支付的2.87万元后,还应给付张先生6.99万余元。张先生的鉴定费1300元,由陈师傅承担。

  本案中,张先生为何不需担责?据万州区法院承办法官称,因为,张先生虽然横穿公路,但他是站在公路中心双实线处让车,当时处于静止状态,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因此,张先生不应承担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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