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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 保险公司不赔有理

 [日期:2012-01-04]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66[字体: ] 
核心提示:经法院审理查明,王某为其车辆投保了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及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不计免赔条款等险种,保险金额为30万元。保险条款载明,交通肇事后逃逸,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免责条款的内容,并将该免责条款用黑体字加深加粗,已经尽到了“明确说明”的义务,无需保险公司再进一步向投保人解释肇事逃逸的定义和法律后果
 
 
        2009年11月,王某驾驶投保车辆与李某的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了碰撞,造成李某受伤。惊慌中,王某驾车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之后,李某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经法院判决王某需赔偿李某30万元损失。在承担赔偿责任后,王某想到之前为汽车投保了第三者商业责任险,欲向保险公司理赔,而保险公司却以其肇事逃逸为由拒绝赔偿。“买保险就是在发生意外交通事故时减轻自己负担,保险公司怎么能不赔呢?”想到此,王某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在庭上,保险公司提出,对王某与其存在保险合同关系及事故发生的经过没有异议,但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王某的肇事逃逸行为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赔事项,保险公司不应该为此笔费用承担责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王某为其车辆投保了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及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不计免赔条款等险种,保险金额为30万元。保险条款载明,交通肇事后逃逸,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免责条款的内容,并将该免责条款用黑体字加深加粗,已经尽到了“明确说明”的义务,无需保险公司再进一步向投保人解释肇事逃逸的定义和法律后果
  法院认为,肇事逃逸属于违法行为,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且为一般性的社会常识,投保人通过阅读保险条款即可理解,保险人提示投保人阅读免责条款之后就应视为完成了明确说明义务况且,驾驶人员领取驾驶执照前,均通过交通法律、法规培训,理应知道肇事逃逸的行为性质及后果,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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