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首都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律师!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811007098  
 
微信扫描
网站首页 >> 保险合同 >> 文章内容

二手车转让未办保单批改手续 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日期:2011-11-27]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46[字体: ] 
核心提示:新《保险法》第49条规定,所谓保险标的的转让,是保险合同中被保险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的转让,既包括这些保险财产及其有关利益的所有权发生转让,如买卖、让与、继承等,也包括使用权、经营管理权、抵押权等的转移。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事故发生后,保险合同同样有保障效力。
 
案例
    2011年2月27,保险公司接到客户张某报案,称其车辆在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海军总医院路口由西向东行驶,与由北向南步行的行人相撞,行人受伤。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立即安排定损员对事故进行查勘定损。经查勘得知,事故车辆的牌照号、行驶证车主等信息与保单上的车主和车牌号不符。经询问当事司机后得知,已经购买了商业险的这一出险车辆是张某向李某购买的二手车。张某在购买后已在车管所进行了车辆过户,但买卖双方均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对保险单进行批改。最终,依据新《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车主张某获得了保险公司的赔付。
 法律分析
新《保险法》第49条规定,所谓保险标的的转让,是保险合同中被保险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的转让,既包括这些保险财产及其有关利益的所有权发生转让,如买卖、让与、继承等,也包括使用权、经营管理权、抵押权等的转移。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事故发生后,保险合同同样有保障效力。
律师提示
不过,需要提醒消费者注意的是,该条款同时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公司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如果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规定的通知义务,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举个简单的例子,一辆投保车辆,原本是私家车,经转让后被用做营运车辆,增加了车辆发生意外的可能性。这就属于危险程度增加的一种情况。此时,新车车主应及时联系保险公司。
因此,为最大限度保障自身权益,车主还是应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为宜。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