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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过敏死亡 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日期:2011-11-27]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135[字体: ] 
核心提示: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都支公司与刘某签订的保险合同有效,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赔偿义务。刘某的死亡不属于其自身疾病导致,其意外死亡符合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特征,也不符合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情形,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案例

   2009714日,受害人刘某向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两份《鸿福卡A》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每份100元人民币,保险期限为2009715日至2010714日,保险金额每份意外伤害50000元,意外医疗10000元。2010317日下午,刘某因感冒前往诊所就诊,在静脉输液过程中因药物过敏导致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受害人妻子陈某、女儿刘某甲、父亲刘某乙即原告方向被告提出理赔申请,但被告以药物过敏死亡不属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为由予以拒绝。为此,原告方起诉至法院。

法律分析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都支公司与刘某签订的保险合同有效,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赔偿义务。刘某的死亡不属于其自身疾病导致,其意外死亡符合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特征,也不符合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情形,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链接

    雇主为下属油漆工投保“雇主责任险”后,员工因油漆过敏死亡,保险公司该否赔保?日前,静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平安财产保险上海分公司支付“吉博力”公司人民币7.2万元。  

  2002年8月27日,上海吉博力房屋卫生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平安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合同载明:“凡被保险人雇佣的员工,在保险有效期内从事与业务有关的工作时,遭受意外导致职业性疾病,所致的伤残或死亡,保险公司须负担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去年5月,该公司油漆工吕某患皮肌炎入院治疗,2个月后死亡,医院认定系油漆过敏诱发皮肌炎,而皮肌炎属于风湿性疾病,不在先天性疾病之列。  
    “吉博力”公司据此向保险公司提出赔保要求,得到的答复是,职业性疾病的定义是通常意义下的职业病,而皮肌炎则是自身疾病,不属于赔保范围。  
    无奈,“吉博力”公司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平安保险”支付死亡赔偿金7.2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究竟什么是“与职业性有关的疾病”,合同没有明确定义,双方当事人因此产生分歧。根据《合同法》规定,当对格式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如果有两种以上解释,这种情况下,应当作出不利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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