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二审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车辆碰撞并不特别严重,涉案车辆发生事故时也已使用一年以上,修理中大部分受损零件系采取更换新件的修复方式,郭某所提供的车辆鉴定评估报告书是其单方委托,张某不予认可,且该报告系根据车辆尚未修复时的状况所出具。据此,二审法院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郭某驾驶的“别克”轿车与张某驾驶的“思域”轿车相撞。经认定,张某负事故全责。双方就赔偿责任争执不下,闹上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一审判令保险公司赔偿郭某修车费2000元,判令张某赔偿郭某修车费、交通费等1万余元,法院并没有支持郭某提出的车辆贬值费诉求。判决后,郭某提出上诉,索赔车辆贬值损失8600元以及鉴定费500元。二审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车辆碰撞并不特别严重,涉案车辆发生事故时也已使用一年以上,修理中大部分受损零件系采取更换新件的修复方式,郭某所提供的车辆鉴定评估报告书是其单方委托,张某不予认可,且该报告系根据车辆尚未修复时的状况所出具。据此,二审法院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