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
邓某与本店驾驶员章某送货到晓天镇,在李某经营的银河大排档就餐,在此过程中因酒精炉内缺少酒精,章某要求李某予以添加,李某随即拿来酒精向炉内添加,炉内火焰突然喷发,致使邓某头面、颈、躯干、左上肢皆为酒精烧伤,当即被送往晓天卫生院急诊,并转至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烧伤科住院治疗,至11月11日出院,11月23日,邓某到医院清创、包扎,医生建议休息一周。邓某的治疗费用总共20038.14元,其中邓某支付469.90元,李某支付19568.24元。经法院委托,双方协商由安徽爱民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所对邓某的伤残程度进行鉴定。2010年5月4日,该所出具鉴定意见书:认为等某的面部损伤程度不构成伤残等级。2010年6月7日,邓某再次要求对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本院未予准许。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
本案中,原告在被告经营的大排档接受服务,因被告添加酒精过程中的疏忽大意导致原告身体受到伤害,理应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