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2004年3月,毛晓沪曾将一只“汝窑”钵卖给王某,刘某是从王某手中购得所谓“汝窑”钵,杨静荣为交易提供了中介。由于刘某与毛晓沪之间不存在直接的买卖关系,刘某所受损害的直接加害人是王某,而非毛晓沪。毛晓沪非本案适格被告。杨静荣并非交易的当事人,仅有中介的作用,并非侵权人。故刘某要求他们承担侵权责任,均不能成立。
刘某诉称,2004年3月,他通过故宫博物院研究员杨静荣从毛晓沪手里以387万元的价格购得所谓宋代汝窑碗一只,并附带一份有杨静荣等专家名字的鉴定证书。2005年8月,经专家鉴定为赝品。刘某称,毛晓沪和杨静荣共同实施欺诈,起诉要求他们连带返还货款387万元、支付利息189万元、赔偿间接损失20万元。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2004年3月,毛晓沪曾将一只“汝窑”钵卖给王某,刘某是从王某手中购得所谓“汝窑”钵,杨静荣为交易提供了中介。由于刘某与毛晓沪之间不存在直接的买卖关系,刘某所受损害的直接加害人是王某,而非毛晓沪。毛晓沪非本案适格被告。杨静荣并非交易的当事人,仅有中介的作用,并非侵权人。故刘某要求他们承担侵权责任,均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