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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担保制度

 [日期:2011-11-27]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42[字体: ] 
核心提示: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 押及质押。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
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
简称“《担保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关于上市公
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
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
承担责任的行为。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
押及质押。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在建立和实施担保内部控制中,应当强化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
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达到如下目标:

确保担保业务规范,防范和控制或有负债风险;

保证担保业务的真实、完整和准确,满足信息披露的需要;

符合国家有关担保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规定;

主债合同、担保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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