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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非诉执行 民间融资风险放大

 [日期:2011-11-27]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363[字体: ] 
核心提示: 抵押协议直接执行,在程序方面是否合法?在企业经营环境恶化,融资难度增大的情况下,如果法院适用此项制度,是否会增大企业的法律风险?


  近日,连云港(6.02,0.09,1.52%)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连云港中院)依据《物权法》195条的规定,审理了一起直接以抵押协议为依据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案件。
  抵押协议直接执行,在程序方面是否合法?在企业经营环境恶化,融资难度增大的情况下,如果法院适用此项制度,是否会增大企业的法律风险?
  三方借贷
  “到今天我也没有搞明白,法院为什么可以不开庭审理,就直接裁定把我公司名下的房产拍卖、变卖。”吴家康对《中国经营报》记者说。
  吴家康是连云港康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鹏公司)的董事长,2007年4月,康鹏公司开始建设连云港康鹏商务中心(以下简称康鹏商务中心)项目。“康鹏商务中心的位置非常好,作为港口的地标性建筑,还被列为2007年连云港市十大重点工程之一。”吴家康说。但是2008年年初,由于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房地产市场低迷,康鹏公司陷入资金困境。
  为了筹措资金,2008年年初,康鹏公司与连云港市鹊桥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鹊桥担保公司)签订了委托借款协议。
  吴家康介绍,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康鹏公司因经营所需的资金,由鹊桥担保公司代为办理借款,并由该公司提供担保。其具体模式为,由康鹏公司与鹊桥担保公司及借款人签订一份三方借款合同。其中,康鹏公司作为借款人,鹊桥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为康鹏公司提供民间借贷。
  协议规定,由出借人付款至鹊桥担保公司,再由其将所借款项转给康鹏公司。康鹏公司除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偿还本金外,还需按年利率12%的比例向出借人支付利息。康鹏公司还款时需将本金利息一并付至鹊桥担保公司,由其再转给出借人。
  双方还约定,康鹏公司需按借款总额的30%为标准,向鹊桥担保公司支付利息(向出借人支付的12%)、中介费、担保费等费用。
  此外,康鹏公司须将自己名下的康鹏商务中心抵押给鹊桥担保公司,为其提供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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