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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不足的,律师应坚决做无罪辩护

 [日期:2022-03-04]   来源:首都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字体: ] 
核心提示:

 

近日我看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一则案例晋中市人民检察院诉刘挪用资金案》,该案例裁判要旨为在无法查明企业经济性质的情况下,对企业负责人将企业资金转移到个人账户进行股票交易的行为,不应按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为挪用资金罪。

一审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无罪晋中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该案例因系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对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刑事律师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首先应向司法人员阐明证据无法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会导致冤假错案的产生其次律师要勇于做无罪辩护据理力争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争取最大合法权益

 

 

田帅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二部副主任,只做刑事案件办理全国各地刑事案件取得了众多法院判决无罪、二审改判和发回重审、缓刑、检察院不起诉、不予批准逮捕直接取保候审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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