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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看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一则案例《晋中市人民检察院诉刘某挪用资金案》,该案例裁判要旨为在无法查明企业经济性质的情况下,对企业负责人将企业资金转移到个人账户进行股票交易的行为,不应按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为挪用资金罪。
一审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无罪,晋中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该案例因系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对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刑事律师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首先,应向司法人员阐明证据无法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会导致冤假错案的产生;其次,律师要勇于做无罪辩护,据理力争,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争取最大合法权益。
田帅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二部副主任,只做刑事案件。办理全国各地刑事案件,取得了众多法院判决无罪、二审改判和发回重审、缓刑、检察院不起诉、不予批准逮捕、直接取保候审等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