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法院认为,案件的主要争执焦点是被告杨军燃放烟花是在生产、销售,燃放中哪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应由谁承担责任。
烟花炸伤眼睛 谁该赔偿
原告唐伟诉称,2011年2月3日晚时左右,他准备在自己家的禾场内燃放烟花爆竹,邻居被告杨军燃放的烟花突然爆裂,火花四处飞溅,导致原告受伤,并构成七级伤残。为此他支付了大量的治疗费用。但被告神龙公司作为生产者,被告华星公司、徐明作为销售商,被告杨军作为直接侵权者互相推卸责任。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决定诉讼。
被告神龙公司辩称,燃放的烟花将原告右眼炸伤是事实,但原告应有足够证据证明烟花存在质量问题,但原告却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因爆炸导致原告受伤的烟花已灭失,无法对质量是否合格作出鉴定,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同时,被告杨军燃放烟花时没有遵守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说明,是导致火花飞溅伤人的主要原因,因此,原告唐伟的损失应由被告杨军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华星公司辩称,被告华星公司与被告神龙公司签订了贴牌商品生产协议,根据协议内容,如果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由被告神龙公司承担。所以,被告华星公司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
被告徐明辩称,自己具有销售烟花爆竹资质,在销售过程中,并没有任何违规行为,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杨军辩称,烟花在燃放过程中出现炸裂应属于产品质量问题,根据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应由被告神龙公司承担举证责任。现被告神龙公司无法提供证据,应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案件的主要争执焦点是被告杨军燃放烟花是在生产、销售,燃放中哪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应由谁承担责任。原告唐伟在燃放烟花时,被杨军点燃的烟花炸裂致伤,是产品质量引起的损害赔偿,是特殊类型的侵权纠纷,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烟花是易燃易爆品,不仅可能会在生产中出现问题,也可能在运输、保管、燃放中出现问题,侵害他人身体。因侵权的物品炸裂而灭失,导致无法对产品作出鉴定,认定出现问题的环节。但有原告唐伟拍摄的烟花炸裂的现场相片,入院诊断证明及相关证人佐证,证明烟花横向炸裂致原告受伤的事实,从而可以认定被告对原告构成侵权的事实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被告人可以向产品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销售者赔偿”之规定,神龙公司、华星公司、徐明三被告作为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依法应对原告唐伟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杨军作为侵权物品的所有者,燃放烟花安全意识不强,燃放地点不够平整,没有与他人保持安全距离,存在过错,亦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告唐伟在邻居燃放烟花时,距离杨军燃放烟花的地点太近,以致自身受伤,自身亦承担一定责任。
法院审理后,依照法律规定,作出以下判决:原告唐伟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1215.89元,由被告神龙公司、华星公司、徐明连带赔偿104790.32元(65%);被告杨军赔偿48364.77元(30%);其它损失由唐伟(5%)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