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笔者接触到一个征地拆迁的案子。该案中,政府在无征地批文、征收公告的情况下违法征地,并在法律规定允许村民继续耕种“被征收”土地的情况下不许村民耕种,采用拆除水泵的方式阻挠耕种,导致村民李某等人不断就征地问题进行信访、上访。政府因受到上访压力,与李某协商后给李某15万元,作为其不再上访的条件。李某是否构成敲诈勒索呢?
敲诈勒索罪,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暴力或威胁、非暴力要挟手段,利用被害人的恐惧心理,强行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
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存在真实的民事纠纷) |
是否采用非法手段 |
罪名 |
举例 |
存在真实的民事纠纷 |
以合法途径(如:向法院告诉、投诉、留置质押物等)为要挟,强迫交财 |
系民事纠纷,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 |
甲欠乙1万,乙以向法院告诉为要挟,让甲还钱 |
非法手段,未超过合法求偿范围,强迫交财 |
以非法手段行为定罪 |
甲欠乙1万,乙非法拘禁甲的家人,逼迫甲还钱,乙系索债型的非法拘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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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手段,超过合法求偿范围,强迫交财 |
敲诈勒索 |
甲欠乙1万,乙以揭发甲的隐私为要挟,让甲给自己1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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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真实的民事纠纷 |
非法手段,强迫交财 |
敲诈勒索 |
乙无故以揭发甲的隐私为要挟,让甲给自己1万 |
判断本案被告人李某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只需紧扣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回答以下几个问题:
一、李某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
政府在无法定征地批文、征收公告的情况下违法征地,对被征地的李某等人的合法权益有实质、重大的影响。在此前提下,政府发布的征地补偿公告等文件均不足以使李某等人产生合理的信赖,李某与政府之间系存在真实的民事纠纷。
而结合李某等人在信访中提出的问题来看,其诉求均具体明确且有依据,其获得政府的补偿合情合理。
针对李某获取的15万,是否因为数额巨大而影响“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呢?笔者认为,不管政府补偿的金额是多少,在政府违法征地这一重大背景下,征地补偿方案有理由受到质疑。假如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批准征地、发布征地公告,最终应当补偿多少钱?政府应当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什么样的代价?这些迄今为止都是无法准确计算的。况且补偿也是政府主动提出,与李某协商之后共同确定的金额。认定李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进而以敲诈勒索处理显属不合理。
二、李某是否以非法手段勒索财物?
李某的信访、上访行为与政府给予补偿并无必然的直接的联系。信访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李某信访、上访系基于真实的民事权利纠纷,其是想解决政府违法征地前提下一系列不合理的问题。孙某经过政府授意,找李某等人协商解决上访一事,并主动将上访行为与“索赔”捆绑在一起,这才是李某最终获得补偿的原因。因此,李某并未以非法手段勒索财物。
三、李某是否使“被害人”在产生恐惧心理下交付财物?
被害人? |
给李某钱的原因 |
孙某 |
1. 与政府关系好,帮政府忙 2. 怕影响自己公司后续的拆迁工作,系为个人利益考量 |
政府及政府领导 |
上访压力大(受到上级政府的信访考核压力) |
政府因迫于李某等人上访的压力,让与政府有拆迁合作的A公司股东孙某来解决此事,孙某先和李某协商好补偿价格,再向政府领导杨某、孙某层层汇报后,才最终给予李某补偿。
假设孙某为敲诈勒索的被害人,其为何经过向政府层层汇报这样比较曲折费时的过程,征得政府的同意后再给钱?如果政府不同意给钱,其是否大概率不会给钱?答案显然是肯定的,孙某并非敲诈勒索的被害人,其并未产生恐惧心理。同样的,假设政府为敲诈勒索的被害人,政府不同意给钱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呢?李某等人可能会继续信访、上访,对政府的信访考核不利,有可能会进一步影响政府的业绩和部分官员的晋升。此时也许会有这样的疑问:这样一来,政府及政府领导不就产生恐惧心理了吗?政府声称受到上访行为的“胁迫”,但该“胁迫”内容并非针对人的生命、人身自由、身体健康等权益,而是会引起上级机关的重视,进而形成上级机关监督、规范地方政府的状态,而这种状态从理论上说本就应当由地方政府承受,不应当将合法的信访、上访当作是恶害的内容。信访考核之所以对政府及政府领导有如此大的影响力,影响政府的业绩和部分官员的晋升,归根结底是不合理的信访制度所导致的,这种所谓的“恐惧心理”并非刑法意义上的恐惧心理。
因此,孙某、政府及政府领导所产生的压力,均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被威胁、要挟、恫吓产生的压迫感和恐惧感,不具有造成精神恐慌而被迫交出财物的敲诈勒索性质。
综上,紧扣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就能较快较准确地分析事实并得出结论,不宜先入为主、主观定罪。
田帅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二部副主任,只做刑事案件。办理全国各地刑事案件,取得了众多法院判决无罪、二审改判和发回重审、缓刑、检察院不起诉、不予批准逮捕、直接取保候审等案例。
叶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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