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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典当行“创新业务”系变相融资融券

 [日期:2011-11-27]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28[字体: ] 
核心提示:饶女士认为双方应各半承担账户亏损,而典当行则认为按照双方约定,投资损失应由饶女士独自承担。去年7月,饶女士向长宁区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借款协议》无效,典当行返还资金64.2万余元。典当行则认为自己出借款项、提供账户供客户进行证券投资的行为属于典当业务创新,请求法院驳回饶女士的诉讼请求。

     上海市民饶女士以等量现金作抵押向典当行借款140万元,然后用典当行开设的专用资金账户买卖股票,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内亏损了114万余元。近日,二审法院对长宁区法院一审判决的这起典当合同纠纷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不服原判的典当行应与饶女士各半承担上述证券投资损失。

  2007925日,饶女士与上海某典当行签订一份《借款协议》,饶女士用142万元现金作抵押,向典当行借款140万元,两笔资金共同存入典当行开设的专用资金账户,供饶女士买卖股票,风险由饶女士自负。双方约定抵押期限为6个月,抵押期内,饶女士不能买卖ST股票和权证,并保证专用账户内资产不低于197万元,否则典当行有权强行平仓。同时饶女士必须确保典当行专用账户资金140万元,并按借款额2.4%的标准每月向典当行支付收益。到期后,借款本金划入典当行指定的银行账户,超额收益归饶女士所有。
  签约当日,饶女士以银行本票方式将142万元汇入典当行的银行账号,典当行向饶女士出具了典当金额为140万元的当票,但饶女士并未向典当行交付任何股票。第二天,典当行按照约定将282万元转入自己开设的专用资金账户。随后,该账户内发生了股票交易,但是,在账户资金不足197万元时,典当行并未行使平仓权。2008218日,双方终止协议。经结算,确认饶女士投资亏损114万余元。典当行在扣除出借本金及收益后,将余款20.6万余元返还饶女士。
  饶女士认为双方应各半承担账户亏损,而典当行则认为按照双方约定,投资损失应由饶女士独自承担。去年7月,饶女士向长宁区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借款协议》无效,典当行返还资金64.2万余元。典当行则认为自己出借款项、提供账户供客户进行证券投资的行为属于典当业务创新,请求法院驳回饶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庭审理后认为,本案双方在形式上具有典当关系,但被告出借资金供投资者从事证券投资,其实质是变相的融资融券行为,该行为既超越典当行的经营范围,又违反我国典当行业和证券市场的监管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双方以《借款协议》为基础的典当关系亦为无效。由于双方对《借款协议》的无效均存在过错,原告愿意承担一半损失的诉讼主张于法不悖,法庭遂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近日,二审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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