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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卓志受贿案

 [日期:2014-08-07]   来源:北京律师网  作者:首都律师   阅读:7016[字体: ] 
核心提示:被告人刘卓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刘卓志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刘卓志归案后交代了有关部门尚不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退缴了全部赃款。


  被告人刘卓志。原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曾任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盟长、中共锡林郭勒盟盟委书记。2011年8月5日,因涉嫌受贿罪被逮捕。
  被告人刘卓志受贿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7月21日指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11月10日将案件移交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受理后,依法告知刘卓志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刘卓志,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2年5月11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刘卓志的犯罪事实如下:
  被告人刘卓志于2002年至2010年间,利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盟长(以下简称锡盟)、中共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盟委(以下简称中共锡盟委)书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的职务便利,为辽宁春成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春成和贾乘麟等个人和单位在职级晋升、职务调整、工作调动、采矿权审批、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宋巍 (另案处理)86次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人民币534.6万元、美元35万元、欧元5000元、英镑1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8170360元。其中,刘卓志与宋巍共同受贿共计折合人民币281.7万元。
  一、2003年至2010年2月,被告人刘卓志利用担任中共锡盟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时任锡林浩特市城乡规划处设计室主任贾乘麟通过宋巍转达的请托,为贾乘麟担任锡林浩特市城市规划局副局长、局长提供帮助。为此,刘卓志伙同宋巍先后7次收受贾乘麟给予的人民币共计65万元。
  二、2003年至2009年,被告人刘卓志利用担任中共锡盟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时任锡盟行署盟长助理、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牛志美的请托,为牛志美担任中共锡盟委委员兼锡林浩特市市委书记提供帮助。为此,刘卓志单独或伙同宋巍先后17次收受牛志美给予的人民币42万元、美元3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646860元。
  三、2006年下半年至2007年底,被告人刘卓志利用担任中共锡盟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时任锡盟多伦县委副书记席治江的请托,为席治江担任锡盟大唐国际多伦煤化工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提供帮助。为此,刘卓志先后3次收受席治江给予的人民币21万元、美元5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601375元。
  四、2007年至2010年7月,被告人刘卓志利用担任中共锡盟委书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的职务便利,接受吕世民通过宋巍转达的请托,为吕世民之友孙永购买锡林浩特市沃原奶牛场楼房,为吕世民之友贾国忠在锡林浩特市德利莹石选矿公司的储煤场暂缓关闭,为吕世民之妻额尔敦其木格调动工作提供帮助。为此,刘卓志单独或伙同宋巍收受吕世民给予的人民币共计50万元。
  五、2006年5月至2007年12月,被告人刘卓志利用担任中共锡盟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时任锡盟阿巴嘎旗旗委副书记金鸷及其妻子袁桂荣通过宋巍转达的请托,为金鸷担任锡盟档案局局长提供帮助。为此,刘卓志伙同宋巍先后2次收受金鸷夫妇给予的人民币共计40万元。
  六、2006年7、8月至2009年夏天,被告人刘卓志利用担任中共锡盟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时任锡盟多伦县县长姚东的请托,为姚东调任锡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提供帮助。为此,刘卓志先后7次收受姚东给予的人民币2.6万元、美元3万元、英镑1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395737元。
  七、2003年春节前至2007年上半年,被告人刘卓志利用担任中共锡盟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时任中共锡盟锡林浩特市市委书记姜树文的请托,为姜树文调任锡盟驻京联络处主任以及留任该职务提供帮助。为此,刘卓志先后7次收受姜树文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美元2万元、欧元5000元,共计折合人民币241188元。
  八、2006年秋至2008年,被告人刘卓志利用担任中共锡盟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时任锡林浩特市毛登牧场场长王文宗通过宋巍转达的请托,为王文宗担任锡林浩特市市委常委、宣传部长提供帮助。为此,刘卓志伙同宋巍先后4次收受王文宗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7万元。
  九、2007年春节前至2008年初,被告人刘卓志利用担任中共锡盟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时任中共锡盟正蓝旗旗委书记崔建国的请托,为崔建国担任锡盟人大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提供帮助。为此,刘卓志先后2次收受崔建国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3万元。
  十、2005年至2008年,被告人刘卓志于利用担任中共锡盟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时任锡盟锡林浩特市市政设计院院长史大金通过宋巍转达的请托,为史大金担任锡林浩特市政协副主席提供帮助。为此,刘卓志伙同宋巍先后4次收受史大金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0万元。
  十一、2007年底,被告人刘卓志利用担任中共锡盟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时任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内蒙古消防总队医院政委刘晓林通过宋巍转达的请托,为时任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长的樊晨担任锡林浩特市司法局局长提供帮助。为此,刘卓志伙同宋巍收受刘晓林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
  十二、2007年11月,被告人刘卓志利用担任中共锡盟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时任锡盟人口计划生育局党组书记、局长王萍的请托,为王萍担任锡盟政协副主席提供帮助。为此,刘卓志通过宋巍收受王萍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
  十三、2004年至2010年初,被告人刘卓志利用担任中共锡盟委书记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的职务便利,接受辽宁春成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春成的请托,多次协调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相关部门,为该公司建设巴新铁路及配置煤炭资源的项目获得自治区政府批准提供帮助。为此,刘卓志先后7次收受王春成给予的美元共计18万元,折合人民币1332166元。
  十四、2004年春节至2009年1月,被告人刘卓志利用担任中共锡盟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锡盟鑫泰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张剑平的请托,为张剑平连任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政协委员提供帮助,并承诺对张剑平的企业在锡盟的经营活动提供帮助。为此,刘卓志先后7次收受张剑平给予的人民币共计46万元、美元2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596484元。
  十五、2006年8月至2007年10月,被告人刘卓志利用担任中共锡盟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岳阳岳泰集团公司董事长徐伟的请托,为该公司取得锡林浩特市额和宝力格煤田三区168平方公里矿区的探矿权提供帮助。为此,刘卓志先后2次收受徐伟给予的人民币共计50万元。
  十六、2006年至2008年,被告人刘卓志利用担任中共锡盟委书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的职务便利,接受内蒙古金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杨春通过宋巍转达的请托,授意宋巍通过中共锡盟正蓝旗党委有关领导,为杨春公司承揽的忽必烈广场项目催要工程款提供帮助。为此,刘卓志伙同宋巍先后4次收受杨春给予的人民币共计42万元。
  十七、2003年9月至2007年12月,被告人刘卓志利用担任中共锡盟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鄂尔多斯市广厦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董事长吕勇的请托,为该公司购买锡林浩特市宾馆,吕勇当选锡盟工商联兼职副会长、连任锡盟十一届政协委员提供帮助。为此,刘卓志先后2次收受吕勇给予的人民币共计40万元。
  十八、2003年春节至2006年7月,被告人刘卓志利用担任锡盟盟长和中共锡盟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吉兴业请托,为该公司所属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东乌旗多金属矿的银行贷款担保提供帮助。为此,刘卓志先后2次收受吉兴业给予的人民币共计40万元。
  十九、2004年秋,被告人刘卓志利用担任锡盟盟长和中共锡盟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佛山高格肉类联合有限公司奶牛销售顾问董武恒的请托,为该公司向锡盟签订进口奶牛的代理合同提供帮助。为此,刘卓志通过宋巍收受董武恒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
  二十、2006年下半年,被告人刘卓志利用担任中共锡盟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锡盟西乌旗久益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孙昔铭的请托,为该公司减免部分白音华一号井工矿的探矿权价款提供帮助。为此,刘卓志收受孙昔铭给予的美元2万元,折合人民币156550元。
  二十一、2004年1月至2005年8月,被告人刘卓志利用担任中共锡盟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董事长张钢的请托,为该公司在锡林浩特市开发房地产项目等经营活动提供帮助。为此,刘卓志先后2次收受张钢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3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卓志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不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
  2012年6月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法庭审理认为:
  被告人刘卓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刘卓志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刘卓志归案后交代了有关部门尚不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退缴了全部赃款。
  2012年7月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刘卓志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扣押在案的赃款依法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卓志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提出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被告人刘卓志。原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曾任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盟长、中共锡林郭勒盟盟委书记。2011年8月5日,因涉嫌受贿罪被逮捕。
  被告人刘卓志受贿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7月21日指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11月10日将案件移交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受理后,依法告知刘卓志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刘卓志,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2年5月11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刘卓志的犯罪事实如下:
  被告人刘卓志于2002年至2010年间,利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盟长(以下简称锡盟)、中共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盟委(以下简称中共锡盟委)书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的职务便利,为辽宁春成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春成和贾乘麟等个人和单位在职级晋升、职务调整、工作调动、采矿权审批、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宋巍 (另案处理)86次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人民币534.6万元、美元35万元、欧元5000元、英镑1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8170360元。其中,刘卓志与宋巍共同受贿共计折合人民币281.7万元。
  一、2003年至2010年2月,被告人刘卓志利用担任中共锡盟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时任锡林浩特市城乡规划处设计室主任贾乘麟通过宋巍转达的请托,为贾乘麟担任锡林浩特市城市规划局副局长、局长提供帮助。为此,刘卓志伙同宋巍先后7次收受贾乘麟给予的人民币共计65万元。
  二、2003年至2009年,被告人刘卓志利用担任中共锡盟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时任锡盟行署盟长助理、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牛志美的请托,为牛志美担任中共锡盟委委员兼锡林浩特市市委书记提供帮助。为此,刘卓志单独或伙同宋巍先后17次收受牛志美给予的人民币42万元、美元3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646860元。
  三、2006年下半年至2007年底,被告人刘卓志利用担任中共锡盟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时任锡盟多伦县委副书记席治江的请托,为席治江担任锡盟大唐国际多伦煤化工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提供帮助。为此,刘卓志先后3次收受席治江给予的人民币21万元、美元5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601375元。
  四、2007年至2010年7月,被告人刘卓志利用担任中共锡盟委书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的职务便利,接受吕世民通过宋巍转达的请托,为吕世民之友孙永购买锡林浩特市沃原奶牛场楼房,为吕世民之友贾国忠在锡林浩特市德利莹石选矿公司的储煤场暂缓关闭,为吕世民之妻额尔敦其木格调动工作提供帮助。为此,刘卓志单独或伙同宋巍收受吕世民给予的人民币共计50万元。
  五、2006年5月至2007年12月,被告人刘卓志利用担任中共锡盟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时任锡盟阿巴嘎旗旗委副书记金鸷及其妻子袁桂荣通过宋巍转达的请托,为金鸷担任锡盟档案局局长提供帮助。为此,刘卓志伙同宋巍先后2次收受金鸷夫妇给予的人民币共计40万元。
  六、2006年7、8月至2009年夏天,被告人刘卓志利用担任中共锡盟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时任锡盟多伦县县长姚东的请托,为姚东调任锡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提供帮助。为此,刘卓志先后7次收受姚东给予的人民币2.6万元、美元3万元、英镑1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395737元。
  七、2003年春节前至2007年上半年,被告人刘卓志利用担任中共锡盟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时任中共锡盟锡林浩特市市委书记姜树文的请托,为姜树文调任锡盟驻京联络处主任以及留任该职务提供帮助。为此,刘卓志先后7次收受姜树文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美元2万元、欧元5000元,共计折合人民币241188元。
  八、2006年秋至2008年,被告人刘卓志利用担任中共锡盟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时任锡林浩特市毛登牧场场长王文宗通过宋巍转达的请托,为王文宗担任锡林浩特市市委常委、宣传部长提供帮助。为此,刘卓志伙同宋巍先后4次收受王文宗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7万元。
  九、2007年春节前至2008年初,被告人刘卓志利用担任中共锡盟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时任中共锡盟正蓝旗旗委书记崔建国的请托,为崔建国担任锡盟人大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提供帮助。为此,刘卓志先后2次收受崔建国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3万元。
  十、2005年至2008年,被告人刘卓志于利用担任中共锡盟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时任锡盟锡林浩特市市政设计院院长史大金通过宋巍转达的请托,为史大金担任锡林浩特市政协副主席提供帮助。为此,刘卓志伙同宋巍先后4次收受史大金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0万元。
  十一、2007年底,被告人刘卓志利用担任中共锡盟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时任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内蒙古消防总队医院政委刘晓林通过宋巍转达的请托,为时任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长的樊晨担任锡林浩特市司法局局长提供帮助。为此,刘卓志伙同宋巍收受刘晓林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
  十二、2007年11月,被告人刘卓志利用担任中共锡盟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时任锡盟人口计划生育局党组书记、局长王萍的请托,为王萍担任锡盟政协副主席提供帮助。为此,刘卓志通过宋巍收受王萍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
  十三、2004年至2010年初,被告人刘卓志利用担任中共锡盟委书记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的职务便利,接受辽宁春成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春成的请托,多次协调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相关部门,为该公司建设巴新铁路及配置煤炭资源的项目获得自治区政府批准提供帮助。为此,刘卓志先后7次收受王春成给予的美元共计18万元,折合人民币1332166元。
  十四、2004年春节至2009年1月,被告人刘卓志利用担任中共锡盟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锡盟鑫泰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张剑平的请托,为张剑平连任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政协委员提供帮助,并承诺对张剑平的企业在锡盟的经营活动提供帮助。为此,刘卓志先后7次收受张剑平给予的人民币共计46万元、美元2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596484元。
  十五、2006年8月至2007年10月,被告人刘卓志利用担任中共锡盟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岳阳岳泰集团公司董事长徐伟的请托,为该公司取得锡林浩特市额和宝力格煤田三区168平方公里矿区的探矿权提供帮助。为此,刘卓志先后2次收受徐伟给予的人民币共计50万元。
  十六、2006年至2008年,被告人刘卓志利用担任中共锡盟委书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的职务便利,接受内蒙古金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杨春通过宋巍转达的请托,授意宋巍通过中共锡盟正蓝旗党委有关领导,为杨春公司承揽的忽必烈广场项目催要工程款提供帮助。为此,刘卓志伙同宋巍先后4次收受杨春给予的人民币共计42万元。
  十七、2003年9月至2007年12月,被告人刘卓志利用担任中共锡盟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鄂尔多斯市广厦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董事长吕勇的请托,为该公司购买锡林浩特市宾馆,吕勇当选锡盟工商联兼职副会长、连任锡盟十一届政协委员提供帮助。为此,刘卓志先后2次收受吕勇给予的人民币共计40万元。
  十八、2003年春节至2006年7月,被告人刘卓志利用担任锡盟盟长和中共锡盟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吉兴业请托,为该公司所属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东乌旗多金属矿的银行贷款担保提供帮助。为此,刘卓志先后2次收受吉兴业给予的人民币共计40万元。
  十九、2004年秋,被告人刘卓志利用担任锡盟盟长和中共锡盟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佛山高格肉类联合有限公司奶牛销售顾问董武恒的请托,为该公司向锡盟签订进口奶牛的代理合同提供帮助。为此,刘卓志通过宋巍收受董武恒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
  二十、2006年下半年,被告人刘卓志利用担任中共锡盟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锡盟西乌旗久益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孙昔铭的请托,为该公司减免部分白音华一号井工矿的探矿权价款提供帮助。为此,刘卓志收受孙昔铭给予的美元2万元,折合人民币156550元。
  二十一、2004年1月至2005年8月,被告人刘卓志利用担任中共锡盟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董事长张钢的请托,为该公司在锡林浩特市开发房地产项目等经营活动提供帮助。为此,刘卓志先后2次收受张钢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3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卓志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不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
  2012年6月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法庭审理认为:
  被告人刘卓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刘卓志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刘卓志归案后交代了有关部门尚不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退缴了全部赃款。
  2012年7月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刘卓志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扣押在案的赃款依法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卓志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提出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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