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德姆·卡波莎(MIDREM KAPOTSA)等走私毒品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8)二中刑初字第02454号
公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米德姆·卡波莎(MIDREM KAPOTSA)。因涉嫌犯走私毒品罪,于2008年8月9日被羁押,同年9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雪莉·鲁坦多·马因甘胡卢(SHEIRLEY RUTENDO MAENGAMHURU)。因涉嫌犯走私毒品罪,于2008年8月9日被羁押,同年9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京检二分刑诉[2008]0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米德姆·卡波莎、雪莉·鲁坦多·马因甘胡卢犯走私毒品罪,于200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世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米德姆·卡波莎及其辩护人刘佳、被告人雪莉·鲁坦多·马因甘胡卢及其辩护人何安妮到庭参加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百嘉翻译有限公司刘亚萌担任英语翻译。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雪莉·鲁坦多·马因甘胡卢、米德姆·卡波莎,在津巴布韦共和国的哈雷拉市,分别将毒品海洛因880克、910克,共计毒品海洛因1790克,以人体藏毒的方式携带,乘坐UM770航班,于2008年8月9日19时许,抵达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在入境时被海关关员当场查获。所携带的毒品海洛因已被起获并收缴。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证人证言、物证照片、视听资料、查获经过、毒品检验报告、收缴毒品清单、护照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电子机票、登机牌、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为被告人雪莉·鲁坦多·马因甘胡卢、米德姆·卡波莎走私毒品数量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均已构成走私毒品罪,应依法惩处。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米德姆·卡波莎、雪莉·鲁坦多·马因甘胡卢均未辩解。米德姆·卡波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米德姆·卡波莎受他人指使参与犯罪,且系初犯,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雪莉·鲁坦多·马因甘胡卢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雪莉·鲁坦多·马因甘胡卢系初犯,且认罪、悔罪,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米德姆·卡波莎、雪莉·鲁坦多·马因甘胡卢采用体内藏匿毒品的方式,其中,被告人米德姆·卡波莎携带毒品海洛因910克(含量69.4%),被告人雪莉·鲁坦多·马因甘胡卢携带毒品海洛因880克(含量72.8%),从津巴布韦共和国的哈雷拉市乘坐UM770航班于2008年8月9日19时许抵达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在入境时被海关关员当场查获。所携带的毒品海洛因已被全部起获并收缴。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王鹏飞、武征(北京首都国际机场海关关员)证言及查获经过均证实:2008年8月9日19时许,经对一名津巴布韦旅客米德姆·卡波莎进行查问时,该旅客神色紧张,并不停向外张望。种种迹象表明,该旅客有重大藏毒嫌疑,后又发现另外一名津巴布韦籍旅客形迹可疑,经询问得知该旅客名叫雪莉·鲁坦多·马因甘胡卢。经对二人进行查问,雪莉·鲁坦多·马因甘胡卢承认自己在哈拉雷吞服毒品的事实,并交待米德姆·卡波莎吞服毒品的事实。
2、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毒品检验报告、收缴毒品清单证实:送检的从米德姆·卡波莎体内排出的可疑物91粒,检验为毒品海洛因,净重910克,含量为69.4%;送检的从雪莉·鲁坦多·马因甘胡卢体内排出的可疑物88粒,检验为毒品海洛因,净重880克,含量为72.8%。上述毒品已被收缴。
3、物证照片、视听资料证实:被告人米德姆·卡波莎、雪莉·鲁坦多·马因甘胡卢携带毒品的情况及二人的排毒过程。
4、护照复印件证实:被告人米德姆·卡波莎、雪莉·鲁坦多·马因甘胡卢的身份情况。
5、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电子机票、登机牌证实:被告人米德姆·卡波莎、雪莉·鲁坦多·马因甘胡卢的行程情况。
6、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受理案件的情况。
7、到案经过证实:2008年8月9日,北京海关缉私局将被告人米德姆·卡波莎、雪莉·鲁坦多·马因甘胡卢抓获。
8、被告人米德姆·卡波莎供述证实:2008年7月,其以前认识的佩申恩说可以帮其赚钱抚养孩子。8月8日8时许,佩申恩在哈拉雷花园将这些白色的胶丸给其,让其吞进肚子里,然后带到中国去卖,其同意了。其和一个叫雪莉的津巴布韦女人在哈拉雷公园一起吞的胶丸,其吞了91粒。佩申恩还给其到中国的签证、机票和1000美元的花销,并承诺事后再给其2000美元的报酬。佩申恩让其到北京后,买一张去广州的机票,到广州后,雪莉那里有佩申恩给她的联系方式,接货人会到机场接。把东西交给广州的接货人后,接货人会给其2000美元。其知道这种运输方式是违法的,但为了挣钱抚养孩子,其不管胶丸里面是什么,都会同意帮佩申恩运送。
9、被告人雪莉·鲁坦多·马因甘胡卢供述证实:2008年7月份,其认识了一个叫佩申恩的女人。后佩申恩给其打电话,让其去中国使馆办签证,说她有金子让其带到中国,还给了其办签证的钱,又给其1000美元,说将她的金子带到中国广州后,再给其2000美元的报酬,其答应了。8月8日8时许,佩申恩在哈拉雷花园将白色的胶丸给其,说里面是金子,她让其将那些东西吞进肚子。其当时是和米德姆·卡波莎在哈拉雷花园一起吞的。其一共吞食了88粒,佩申恩还给了其止吐药、来中国的机票和1000美元。佩申恩让其到北京后,买一张手机卡,然后打电话告诉她手机号码,再买一张去广州的机票,还说到广州后有人会到机场接,其把那些胶丸交给接货人,接货人再给其2000美元。当日17时许,佩申恩把其和米德姆·卡波莎送到机场,其二人就到了中国。其知道这种运输方式是违法的,其不关心胶丸里装的到底是什么,只要能赚钱,其都会同意帮佩申恩运送。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德姆·卡波莎、雪莉·鲁坦多·马因甘胡卢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违反我国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受他人指使从境外走私毒品至我国,且走私毒品的数量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毒品罪,均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雪莉·鲁坦多·马因甘胡卢被抓获后,能主动揭发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且认罪态度好,可酌予对其从轻处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米德姆·卡波莎、雪莉·鲁坦多·马因甘胡卢犯走私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米德姆·卡波莎、雪莉·鲁坦多·马因甘胡卢的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经查均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米德姆·卡波莎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加驱逐出境。
二、被告人雪莉·鲁坦多·马因甘胡卢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8月9日起至2023年8月8日止),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加驱逐出境。
三、随案移送的物品分别予以没收或发还(清单附后)。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冯 桢
代理审判员 王志东
人民陪审员 孙智慧
二 Ο Ο 八 年 十二 月 九 日
书 记 员 韩绍鹏
米德姆·卡波莎(MIDREM KAPOTSA)等走私毒品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8)二中刑初字第02454号
公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米德姆·卡波莎(MIDREM KAPOTSA)。因涉嫌犯走私毒品罪,于2008年8月9日被羁押,同年9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雪莉·鲁坦多·马因甘胡卢(SHEIRLEY RUTENDO MAENGAMHURU)。因涉嫌犯走私毒品罪,于2008年8月9日被羁押,同年9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京检二分刑诉[2008]0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米德姆·卡波莎、雪莉·鲁坦多·马因甘胡卢犯走私毒品罪,于200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世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米德姆·卡波莎及其辩护人刘佳、被告人雪莉·鲁坦多·马因甘胡卢及其辩护人何安妮到庭参加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百嘉翻译有限公司刘亚萌担任英语翻译。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雪莉·鲁坦多·马因甘胡卢、米德姆·卡波莎,在津巴布韦共和国的哈雷拉市,分别将毒品海洛因880克、910克,共计毒品海洛因1790克,以人体藏毒的方式携带,乘坐UM770航班,于2008年8月9日19时许,抵达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在入境时被海关关员当场查获。所携带的毒品海洛因已被起获并收缴。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证人证言、物证照片、视听资料、查获经过、毒品检验报告、收缴毒品清单、护照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电子机票、登机牌、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为被告人雪莉·鲁坦多·马因甘胡卢、米德姆·卡波莎走私毒品数量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均已构成走私毒品罪,应依法惩处。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米德姆·卡波莎、雪莉·鲁坦多·马因甘胡卢均未辩解。米德姆·卡波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米德姆·卡波莎受他人指使参与犯罪,且系初犯,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雪莉·鲁坦多·马因甘胡卢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雪莉·鲁坦多·马因甘胡卢系初犯,且认罪、悔罪,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米德姆·卡波莎、雪莉·鲁坦多·马因甘胡卢采用体内藏匿毒品的方式,其中,被告人米德姆·卡波莎携带毒品海洛因910克(含量69.4%),被告人雪莉·鲁坦多·马因甘胡卢携带毒品海洛因880克(含量72.8%),从津巴布韦共和国的哈雷拉市乘坐UM770航班于2008年8月9日19时许抵达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在入境时被海关关员当场查获。所携带的毒品海洛因已被全部起获并收缴。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王鹏飞、武征(北京首都国际机场海关关员)证言及查获经过均证实:2008年8月9日19时许,经对一名津巴布韦旅客米德姆·卡波莎进行查问时,该旅客神色紧张,并不停向外张望。种种迹象表明,该旅客有重大藏毒嫌疑,后又发现另外一名津巴布韦籍旅客形迹可疑,经询问得知该旅客名叫雪莉·鲁坦多·马因甘胡卢。经对二人进行查问,雪莉·鲁坦多·马因甘胡卢承认自己在哈拉雷吞服毒品的事实,并交待米德姆·卡波莎吞服毒品的事实。
2、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毒品检验报告、收缴毒品清单证实:送检的从米德姆·卡波莎体内排出的可疑物91粒,检验为毒品海洛因,净重910克,含量为69.4%;送检的从雪莉·鲁坦多·马因甘胡卢体内排出的可疑物88粒,检验为毒品海洛因,净重880克,含量为72.8%。上述毒品已被收缴。
3、物证照片、视听资料证实:被告人米德姆·卡波莎、雪莉·鲁坦多·马因甘胡卢携带毒品的情况及二人的排毒过程。
4、护照复印件证实:被告人米德姆·卡波莎、雪莉·鲁坦多·马因甘胡卢的身份情况。
5、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电子机票、登机牌证实:被告人米德姆·卡波莎、雪莉·鲁坦多·马因甘胡卢的行程情况。
6、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受理案件的情况。
7、到案经过证实:2008年8月9日,北京海关缉私局将被告人米德姆·卡波莎、雪莉·鲁坦多·马因甘胡卢抓获。
8、被告人米德姆·卡波莎供述证实:2008年7月,其以前认识的佩申恩说可以帮其赚钱抚养孩子。8月8日8时许,佩申恩在哈拉雷花园将这些白色的胶丸给其,让其吞进肚子里,然后带到中国去卖,其同意了。其和一个叫雪莉的津巴布韦女人在哈拉雷公园一起吞的胶丸,其吞了91粒。佩申恩还给其到中国的签证、机票和1000美元的花销,并承诺事后再给其2000美元的报酬。佩申恩让其到北京后,买一张去广州的机票,到广州后,雪莉那里有佩申恩给她的联系方式,接货人会到机场接。把东西交给广州的接货人后,接货人会给其2000美元。其知道这种运输方式是违法的,但为了挣钱抚养孩子,其不管胶丸里面是什么,都会同意帮佩申恩运送。
9、被告人雪莉·鲁坦多·马因甘胡卢供述证实:2008年7月份,其认识了一个叫佩申恩的女人。后佩申恩给其打电话,让其去中国使馆办签证,说她有金子让其带到中国,还给了其办签证的钱,又给其1000美元,说将她的金子带到中国广州后,再给其2000美元的报酬,其答应了。8月8日8时许,佩申恩在哈拉雷花园将白色的胶丸给其,说里面是金子,她让其将那些东西吞进肚子。其当时是和米德姆·卡波莎在哈拉雷花园一起吞的。其一共吞食了88粒,佩申恩还给了其止吐药、来中国的机票和1000美元。佩申恩让其到北京后,买一张手机卡,然后打电话告诉她手机号码,再买一张去广州的机票,还说到广州后有人会到机场接,其把那些胶丸交给接货人,接货人再给其2000美元。当日17时许,佩申恩把其和米德姆·卡波莎送到机场,其二人就到了中国。其知道这种运输方式是违法的,其不关心胶丸里装的到底是什么,只要能赚钱,其都会同意帮佩申恩运送。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德姆·卡波莎、雪莉·鲁坦多·马因甘胡卢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违反我国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受他人指使从境外走私毒品至我国,且走私毒品的数量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毒品罪,均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雪莉·鲁坦多·马因甘胡卢被抓获后,能主动揭发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且认罪态度好,可酌予对其从轻处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米德姆·卡波莎、雪莉·鲁坦多·马因甘胡卢犯走私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米德姆·卡波莎、雪莉·鲁坦多·马因甘胡卢的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经查均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米德姆·卡波莎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加驱逐出境。
二、被告人雪莉·鲁坦多·马因甘胡卢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8月9日起至2023年8月8日止),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加驱逐出境。
三、随案移送的物品分别予以没收或发还(清单附后)。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冯 桢
代理审判员 王志东
人民陪审员 孙智慧
二 Ο Ο 八 年 十二 月 九 日
书 记 员 韩绍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