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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海军贩卖毒品案

 [日期:2014-07-29]   来源:北京律师网  作者:首都律师   阅读:29[字体: ] 
核心提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乔海军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乔海军认罪态度较好,可酌予从轻处罚。

乔海军贩卖毒品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9)昌刑初字第197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海军。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12月16日被羁押,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2009]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海军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2月17 日 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乔海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8年12月16日20时、22时许,被告人乔海军在其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水屯村暂住地的胡同口处,以共计人民币370元的价格,先后二次向芦明江(男,41岁)贩卖毒品杜冷丁共计11片,后被当场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乔海军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乔海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且有证人芦明江的证言,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接报案经过、被告人到案经过,现场及物证照片,起获赃证物及清点工作记录、扣押及物品清单、毒检送检流程表、毒品检验报告、收缴毒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海军无视国法,明知是毒品仍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乔海军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乔海军认罪态度较好,可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乔海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2月16日起至2009年7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人民币三百七十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胡爱军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春莉 

乔海军贩卖毒品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9)昌刑初字第197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海军。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12月16日被羁押,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2009]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海军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2月17 日 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乔海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8年12月16日20时、22时许,被告人乔海军在其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水屯村暂住地的胡同口处,以共计人民币370元的价格,先后二次向芦明江(男,41岁)贩卖毒品杜冷丁共计11片,后被当场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乔海军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乔海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且有证人芦明江的证言,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接报案经过、被告人到案经过,现场及物证照片,起获赃证物及清点工作记录、扣押及物品清单、毒检送检流程表、毒品检验报告、收缴毒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海军无视国法,明知是毒品仍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乔海军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乔海军认罪态度较好,可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乔海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2月16日起至2009年7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人民币三百七十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胡爱军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春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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