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首都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律师!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811007098  
 
微信扫描
网站首页 >> 买卖合同 >> 文章内容

销售不合格助力车 销售商是否承担责任

 [日期:2011-12-19]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36[字体: ] 
核心提示: 黄先生驾驶的助力车经广东省质量监督摩托车产品江门检验站检验,主要技术和功能结构均不符合国家规定《汽油机助力自行车》标准要求。该车辆由于没有脚踏行驶功能,不属于助力自行车,而是属于两轮摩托车。

    最近,市民黄先生遇到了麻烦事。他驾驶助力车与一辆自行车相撞造成一死两伤的惨剧。他的助力车因为超标而被认定为摩托车,也因此,黄先生需赔偿对方14.6万元。黄先生感到既冤枉又气愤,于是将助力车销售商告上法庭。

      黄先生驾驶的助力车经广东省质量监督摩托车产品江门检验站检验,主要技术和功能结构均不符合国家规定《汽油机助力自行车》标准要求。该车辆由于没有脚踏行驶功能,不属于助力自行车,而是属于两轮摩托车。
  因而黄先生被认定为无证驾驶机动车,对方因为逆向行驶也违反了交通规则。因此,双方各自承担同等法律责任。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决黄先生应承担14.6万元的赔偿责任。
   律师认为,黄先生在自行车商行罗某处购买了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助力车,导致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黄先生直接经济损失14.6万元,而这其中有12.2万元的损失是由罗某交付不合格商品导致的,罗某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
  经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定:罗某作为销售者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以及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义务,且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商品给黄先生。对此,罗某应当依法赔偿因商品质量瑕疵给黄先生造成的损失。
  黄先生作为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未依法行使知情权、监督权和自主选择权,对购买后使用涉案车辆直至发生交通事故的3个多月时间内未能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黄先生的行为导致未能及时发现其所购买车辆的瑕疵并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损害发生。在客观上黄先生对本案损失的产生也有一定责任。因此,应承担部分责任。
  最终法院判处经销商罗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黄先生承担40%的赔偿责任。
 



相关评论
供应求购展会资讯生意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