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3)朝民初字第03113号
原告郭伟。
被告中国海关出版社。
法定代表人杨振庆,社长。
被告梁红波。
原告郭伟与被告中国海关出版社(简称海关出版社)、梁红波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郭伟的委托代理人付明聪,海关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王斌、刘先中,梁红波本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伟起诉称:我对作品《品牌价值管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出版)一书享有著作财产权和人身权。我发现由海关出版社出版的署名为“梁红波 著”《创造品牌价值战略决策分析与研究》一书在未经我许可、也未向我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大量使用了我的上述作品中的内容,从目录、内容、模型、案例大量抄袭,比例高达90%左右,共约18万字,对我的著作权造成巨大的侵害,情节十分恶劣,后果十分严重。海关出版社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不经严格审核,违法编辑出版存在严重抄袭的图书,在社会上广泛销售,造成恶劣影响。故我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并销毁侵权图书《创造品牌价值战略决策分析与研究》,在《光明日报》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名誉损失5万元,共计15万元。
被告海关出版社答辩称:我社是正规出版社,出版涉案图书有完整的审批手续,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涉案图书总共只印刷了600册,其中有500册都在作者手中,印刷量和销售量都很小,没有给郭伟造成负面影响,不同意郭伟的诉讼请求。
被告梁红波答辩称:1、我的涉案图书确实抄袭了郭伟的《品牌价值管理》一书,但抄袭规模没有达到90%的程度,只抄袭了10.3万字左右;2、在郭伟找到我之前我就已经知道自己犯下的错误,及时采取措施停止侵权,将涉案图书下架;3、我已经无数次向作者郭伟本人道歉,甚至一家三口亲自去西安登门向其道歉,郭伟当时也接受了我的道歉和赠送的铁观音礼品和宴请;4、郭伟在事发后打电话对我进行了严厉的斥责,并且给我们学校的党委书记、纪检书记、系主任办公室、校学生会等打电话,威胁要去教育局举报,并且把照片和图书发到网上,给学校造成负面影响,基于此,学校让我停职反省,只发给我生活费,郭伟已经使用了所有的手段惩罚我;5、涉案《创造品牌价值战略决策分析与研究》一书出版之后我给海关出版社汇款1.5万元,出版社给了我500册图书,一本都没有销售出去,没有获利。综上,我不同意郭伟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8日,郭伟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双方约定:郭伟授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享有在中国大陆以图书形式出版、复制、发行、翻译、传播、广播、展示作品《品牌价值管理》的专有使用权和专有出版权及在其他报刊上的转载权。稿酬支付方式为:印刷基数为1万册,2万册以下的版税率为9%;印刷数量为2万册以上,5万册以下,版税率为12%;印刷数量5万册以上,版税率为15%。合同自最后一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自作品首次出版之日起5年终止。
2010年12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了图书《品牌价值管理》,署名郭伟 著,字数343千字,定价46元。
2011年8月,海关出版社出版发行了图书《创造品牌价值战略决策分析与研究》(简称涉案图书),署名梁红波 著,字数290千字,定价38元。
海关出版社为证明其出版涉案图书已经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提交了其与梁红波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一份、涉案图书的选题申报单一份。其中《图书出版合同》中约定,涉案图书出版后20日内,梁红波以30元/册的价格向海关出版社购买涉案图书500册,支付购书款1.5万元,梁红波自愿放弃稿酬;选题申报单上仅仅注明了涉案图书的内容简介,并未显示稿件审批过程、审批理由及编辑等相关审稿人员签名。同时,海关出版社为证明涉案图书印刷发行数量少,且发现侵权后及时将涉案图书下架、未在社会上造成影响,提交了印装通知单、产品入库单、印刷厂计价单、配送单、下架通知、退货单等证据。在印装通知单、印刷厂计价单等材料上显示涉案图书印刷数量为621册。郭伟对海关出版社提交的上述两组证据真实性均认可,但认为这些证据不能证明海关出版社已经尽到了审查义务,且只能证明本次印刷数量只有600册,不能证明其没有另行再次印刷。
庭审中,梁红波表示只抄袭了10.3万字,另有3万余字来源于网络、报纸等媒体公开报道,而非抄袭郭伟的图书,并提交了相应的网页打印件。郭伟对梁红波提交的网页打印件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与本案无关。
将郭伟的《品牌价值管理》与涉案图书进行比对,后者除第一章、第二章大部分内容与前者不一致外,其余章节有的整章整段内容与前者的相应内容一致,有的段落一字不差,甚至案例也完全相同,有的段落偶有几字稍加改动,或者表达方式有所变化,但实质内容相同或近似,总字数共计约18万字。
上述事实,有图书、图书出版合同、选题申报单、印装通知单、产品入库单、印刷厂计价单、配送单、下架通知、退货单、网页打印件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品牌价值管理》一书署名的作者为郭伟,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郭伟享有《品牌价值管理》一书的著作权,未经许可他人不得使用。
本案中,梁红波的涉案图书中共有大约18万字内容与郭伟主张权利的图书存在相同或实质性近似,因郭伟的图书出版在先,且梁红波认可曾参考过郭伟的图书,故可以认定梁红波的涉案图书使用了《品牌价值管理》一书的相应内容。梁红波提交的3万余字的网页打印件因真实性无法核实,本院不予认可。梁红波的上述使用行为并没有经过郭伟的许可,也未注明出处或为郭伟署名,故构成对郭伟所著《品牌价值管理》一书的抄袭,且篇幅较大,情节严重,侵犯了郭伟的著作权。海关出版社作为海关类图书的专业出版社,跨类出版经济管理类的图书,更应持谨慎态度,认真审查版权瑕疵问题,而本案中,其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共同侵犯了郭伟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郭伟要求海关出版社、梁红波停止出版发行涉案图书、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数额,郭伟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不予全额支持,本院将参照国家有关稿酬规定,并考虑郭伟涉案作品内容的独创性程度以及海关出版社、梁红波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关于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根据责任承担与损害后果相一致的原则,鉴于海关出版社、梁红波已经积极将涉案图书下架处理,海关出版社和梁红波在一家北京出版、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致歉声明即可,对郭伟要求海关出版社和梁红波在《光明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郭伟要求销毁侵权图书的印刷版、库存以及赔偿名誉损失的诉讼请求,因销毁侵权图书的印刷版、库存并非法律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判令梁红波、海关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涉案侵权图书已经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继续;郭伟也未举证证明因涉案侵权行为受到了适用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仍无法消除的名誉损害,故对郭伟的上述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五)项、第(十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海关出版社、梁红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出版发行涉案《创造品牌价值战略决策分析与研究》图书;
二、被告中国海关出版社、梁红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在一家北京出版、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声明的义务,向原告郭伟公开致歉(致歉内容须在十日内送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公开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梁红波和中国海关出版社共同负担);
三、被告中国海关出版社、梁红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郭伟经济损失二万七千元;
四、驳回原告郭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郭伟负担1000元(已交纳),由被告中国海关出版社和被告梁红波共同负担23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普 翔
人民陪审员 张金妹
人民陪审员 郝建丰
二O一三 年 三 月 二十 日
书 记 员 彭新桥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3)朝民初字第03113号
原告郭伟。
被告中国海关出版社。
法定代表人杨振庆,社长。
被告梁红波。
原告郭伟与被告中国海关出版社(简称海关出版社)、梁红波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郭伟的委托代理人付明聪,海关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王斌、刘先中,梁红波本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伟起诉称:我对作品《品牌价值管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出版)一书享有著作财产权和人身权。我发现由海关出版社出版的署名为“梁红波 著”《创造品牌价值战略决策分析与研究》一书在未经我许可、也未向我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大量使用了我的上述作品中的内容,从目录、内容、模型、案例大量抄袭,比例高达90%左右,共约18万字,对我的著作权造成巨大的侵害,情节十分恶劣,后果十分严重。海关出版社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不经严格审核,违法编辑出版存在严重抄袭的图书,在社会上广泛销售,造成恶劣影响。故我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并销毁侵权图书《创造品牌价值战略决策分析与研究》,在《光明日报》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名誉损失5万元,共计15万元。
被告海关出版社答辩称:我社是正规出版社,出版涉案图书有完整的审批手续,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涉案图书总共只印刷了600册,其中有500册都在作者手中,印刷量和销售量都很小,没有给郭伟造成负面影响,不同意郭伟的诉讼请求。
被告梁红波答辩称:1、我的涉案图书确实抄袭了郭伟的《品牌价值管理》一书,但抄袭规模没有达到90%的程度,只抄袭了10.3万字左右;2、在郭伟找到我之前我就已经知道自己犯下的错误,及时采取措施停止侵权,将涉案图书下架;3、我已经无数次向作者郭伟本人道歉,甚至一家三口亲自去西安登门向其道歉,郭伟当时也接受了我的道歉和赠送的铁观音礼品和宴请;4、郭伟在事发后打电话对我进行了严厉的斥责,并且给我们学校的党委书记、纪检书记、系主任办公室、校学生会等打电话,威胁要去教育局举报,并且把照片和图书发到网上,给学校造成负面影响,基于此,学校让我停职反省,只发给我生活费,郭伟已经使用了所有的手段惩罚我;5、涉案《创造品牌价值战略决策分析与研究》一书出版之后我给海关出版社汇款1.5万元,出版社给了我500册图书,一本都没有销售出去,没有获利。综上,我不同意郭伟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8日,郭伟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双方约定:郭伟授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享有在中国大陆以图书形式出版、复制、发行、翻译、传播、广播、展示作品《品牌价值管理》的专有使用权和专有出版权及在其他报刊上的转载权。稿酬支付方式为:印刷基数为1万册,2万册以下的版税率为9%;印刷数量为2万册以上,5万册以下,版税率为12%;印刷数量5万册以上,版税率为15%。合同自最后一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自作品首次出版之日起5年终止。
2010年12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了图书《品牌价值管理》,署名郭伟 著,字数343千字,定价46元。
2011年8月,海关出版社出版发行了图书《创造品牌价值战略决策分析与研究》(简称涉案图书),署名梁红波 著,字数290千字,定价38元。
海关出版社为证明其出版涉案图书已经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提交了其与梁红波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一份、涉案图书的选题申报单一份。其中《图书出版合同》中约定,涉案图书出版后20日内,梁红波以30元/册的价格向海关出版社购买涉案图书500册,支付购书款1.5万元,梁红波自愿放弃稿酬;选题申报单上仅仅注明了涉案图书的内容简介,并未显示稿件审批过程、审批理由及编辑等相关审稿人员签名。同时,海关出版社为证明涉案图书印刷发行数量少,且发现侵权后及时将涉案图书下架、未在社会上造成影响,提交了印装通知单、产品入库单、印刷厂计价单、配送单、下架通知、退货单等证据。在印装通知单、印刷厂计价单等材料上显示涉案图书印刷数量为621册。郭伟对海关出版社提交的上述两组证据真实性均认可,但认为这些证据不能证明海关出版社已经尽到了审查义务,且只能证明本次印刷数量只有600册,不能证明其没有另行再次印刷。
庭审中,梁红波表示只抄袭了10.3万字,另有3万余字来源于网络、报纸等媒体公开报道,而非抄袭郭伟的图书,并提交了相应的网页打印件。郭伟对梁红波提交的网页打印件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与本案无关。
将郭伟的《品牌价值管理》与涉案图书进行比对,后者除第一章、第二章大部分内容与前者不一致外,其余章节有的整章整段内容与前者的相应内容一致,有的段落一字不差,甚至案例也完全相同,有的段落偶有几字稍加改动,或者表达方式有所变化,但实质内容相同或近似,总字数共计约18万字。
上述事实,有图书、图书出版合同、选题申报单、印装通知单、产品入库单、印刷厂计价单、配送单、下架通知、退货单、网页打印件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品牌价值管理》一书署名的作者为郭伟,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郭伟享有《品牌价值管理》一书的著作权,未经许可他人不得使用。
本案中,梁红波的涉案图书中共有大约18万字内容与郭伟主张权利的图书存在相同或实质性近似,因郭伟的图书出版在先,且梁红波认可曾参考过郭伟的图书,故可以认定梁红波的涉案图书使用了《品牌价值管理》一书的相应内容。梁红波提交的3万余字的网页打印件因真实性无法核实,本院不予认可。梁红波的上述使用行为并没有经过郭伟的许可,也未注明出处或为郭伟署名,故构成对郭伟所著《品牌价值管理》一书的抄袭,且篇幅较大,情节严重,侵犯了郭伟的著作权。海关出版社作为海关类图书的专业出版社,跨类出版经济管理类的图书,更应持谨慎态度,认真审查版权瑕疵问题,而本案中,其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共同侵犯了郭伟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郭伟要求海关出版社、梁红波停止出版发行涉案图书、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数额,郭伟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不予全额支持,本院将参照国家有关稿酬规定,并考虑郭伟涉案作品内容的独创性程度以及海关出版社、梁红波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关于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根据责任承担与损害后果相一致的原则,鉴于海关出版社、梁红波已经积极将涉案图书下架处理,海关出版社和梁红波在一家北京出版、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致歉声明即可,对郭伟要求海关出版社和梁红波在《光明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郭伟要求销毁侵权图书的印刷版、库存以及赔偿名誉损失的诉讼请求,因销毁侵权图书的印刷版、库存并非法律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判令梁红波、海关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涉案侵权图书已经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继续;郭伟也未举证证明因涉案侵权行为受到了适用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仍无法消除的名誉损害,故对郭伟的上述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五)项、第(十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海关出版社、梁红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出版发行涉案《创造品牌价值战略决策分析与研究》图书;
二、被告中国海关出版社、梁红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在一家北京出版、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声明的义务,向原告郭伟公开致歉(致歉内容须在十日内送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公开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梁红波和中国海关出版社共同负担);
三、被告中国海关出版社、梁红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郭伟经济损失二万七千元;
四、驳回原告郭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郭伟负担1000元(已交纳),由被告中国海关出版社和被告梁红波共同负担23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普 翔
人民陪审员 张金妹
人民陪审员 郝建丰
二O一三 年 三 月 二十 日
书 记 员 彭新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