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被辞退11年后能否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相关补偿?虽然原告在被告单位从事过养护公路工作,但是被告于1999年7月已经将原告辞退,并发给相关的补偿费用。原告直到2010年12月才申请劳动仲裁,显然超过法定时效,且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导致原告超过法定仲裁时效。
1969年4月,安徽省明光市马岗乡辛岗村辛前队农民辛某某经本公社推荐,成为农民代表工,从事公路养护,待遇为生产队记工分,当地公路部门给予适当补贴。1989年3月,辛某某与当地公路部门签订养路代表工合同,期限为一年,以后每年续签一次。1999年7月,当地公路部门按上级文件指示精神,对本单位的农民养护工、临时工进行辞退,其中包括辛某某,辞退后,当地公路部门给予了辛某某等经济补偿。2010年辛某某要求当地公路部门为自己补办养老保险及各项法定的社会保险被拒后申请劳动仲裁,当地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其已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辛某某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原告在被告单位从事过养护公路工作,但是被告于1999年7月已经将原告辞退,并发给相关的补偿费用。原告直到2010年12月才申请劳动仲裁,显然超过法定时效,且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导致原告超过法定仲裁时效。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判决,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