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农业户口的孔先生入职某国际大饭店担任厨师长。2007年4月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07年4月18日至2008年4月18日的《劳务协议书》。合同期满后,孔先生继续在国际大饭店工作,但国际大饭店未与孔先生续签劳动合同。孔先生在职期间,国际大饭店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2009年5月4日,孔先生申请辞职后离开国际大饭店。后孔先生申诉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同年12月,该仲裁委员会作出国际大饭店支付孔先生2006年9月22日至2009年5月4日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损失4130元、2008年5月19日至2009年4月18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72 000元的裁决。
2009年12月,某国际大饭店不服裁决,起诉至一审法院称,未办理社会保险是由于孔先生拒不提供相关证件及材料所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由于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孔先生拒绝签订所致。故请求判令不予支付孔先生未缴纳养老保险损失4130元,不予支付孔先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72 000元。孔先生辩称,自己为农村户口,养老保险无法补缴,自己从未拒绝提供办理社会保险的相关证件和材料,从未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国际大饭店应当赔偿未缴纳养老保险的损失4130元,应当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72 000元。故不同意国际大饭店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国际大饭店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国际大饭店与孔先生签订的《劳务协议书》于2008年4月18日期满后,孔先生继续在国际大饭店工作,但国际大饭店未与孔先生续签劳动合同。国际大饭店虽称系因双方对孔先生的工资标准未能协商一致,导致未续签劳动合同,但孔先生不予认可,且国际大饭店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系孔先生原因导致双方未能续签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判令国际大饭店支付孔先生相应的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差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孔先生为农业户口劳动者,国际大饭店未依法为孔先生缴纳养老保险,一审法院判令国际大饭店给付孔先生未缴纳养老保险的损失正确。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