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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刺卡喉后突发急性会厌炎属于工伤吗

 [日期:2012-05-15]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阅读:47[字体: ] 
核心提示:鱼刺卡喉后突发急性会厌炎属于工伤吗? 工伤认定既要充分体现工伤保险法律规范的内在本质要求,也要考虑到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实际承受能力的限制。对基于扩大社会保障的需要而纳入工伤保险范畴的视同工伤的认定,认定标准较之传统意义范畴的工伤事故更为严格。




  案情

  2011年3月1日,毕常模的丈夫吕林荣由振发公司派遣至中天钢铁公司工作,从事炉前上料工作。同年3月3日晚,吕林荣与同事廖运富在中天钢铁第三炼钢厂炉前工作岗位上夜班。当晚21时30分,吕林荣完成工作后履行了正常的交接班手续,期间未表现出身体不适。当晚22时50分,吕林荣至江苏省常州市第七人民医院急诊,其病历材料中记载:“患者2小时前吃鱼后出现咽痛不适,自诉有鱼刺卡喉……”后吕林荣被诊断为急性会厌炎,经抢救无效,于次日1时30分死亡。毕常模向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武进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作出武人社工认[2011]317号不予视同工伤决定,对吕林荣的死亡不视同工伤。毕常模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不予视同工伤决定。

  裁判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吕林荣系在下班后去医院急诊,经抢救无效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情形。武进人社局据此作出不予视同工伤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毕常模称,根据病历推算吕林荣在20时50分发病。但吕林荣在工作岗位上未有异常,且毕常模提供的证据也不能充分证明其上述主张,故不能认定吕林荣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法院判决:维持武进人社局作出的武人社工认[2011]317号不予视同工伤决定。

  毕常模提起上诉。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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