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后公司应当补偿离职员工。2005年1月25日,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作出终审判决,准许王建伟与开封仪表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开封仪表厂支付王建伟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共计65911.5元。
为了保护商业秘密,2002年12月,河南开封仪表厂要求部分职工与企业签订“保密竞业限制协议”,却不愿依法给予职工一定经济补偿。这个厂原高级工程师王建伟对此提出异议,竟被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建伟先后到开封市劳动仲裁委、开封顺河区人民法院、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等部门申诉,但直到2004年5月,仍然没有结果。
9月11日,“新华视点”栏目以《高工挑战“霸王协议”》为题对此报道后,引起了社会各界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法制日报》等近50家媒体进行了转载,有的还开辟专栏对此事进行讨论。2005年1月25日,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作出终审判决,准许王建伟与开封仪表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开封仪表厂支付王建伟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共计65911.5元。